中国立法严禁能源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 2007-10-29 15:56 ]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来源:新华网 编辑:肖亭)

 

  今日选萃
 
| 关于中国日报网站 | 关于环球在线 | 发布广告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工作机会 |
版权保护:本网站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站独家所有,
未经中国日报网站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