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反垄断法如何对待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答:对经营者合法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不予禁止。从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看,这一点是明确的。其他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也采取这一态度。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等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应受到严格的禁止。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有控制地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十分重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作用。同时,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深化石油、电信、民航、邮政、烟草、盐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形成竞争性市场格局”的要求,在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的行业中,也要引导、推进不同经营者之间开展竞争。政府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依法禁止个别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为此,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并规定: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问:反垄断法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
答:反垄断法对于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都作了专章规定。同时,还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调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间还不长,反垄断方面的实践经验还不足,加以经济生活中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可能很具体。反垄断法是高度概括性的法律,在许多方面留有细化空间。例如,反垄断法规定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由国务院确定,对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标准也授权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对经营者集中的界定、对审查经营者集中考虑因素的规定等,都是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的。在目前反垄断法的实施准备阶段和将来反垄断实际执法过程中,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将总结经验,依据法律的规定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和执法指南,将反垄断法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其他一些国家也是这样做的。(来源:中新网 编辑: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