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1998年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2004年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3月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十三年磨一剑。昨天下午,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赔偿力度也不够。
三种行为属垄断
反垄断法:下列行为属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推动经济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是产业政策,另一个是竞争政策。《反垄断法》的通过,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配套法规更加成熟,意味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开放。”公司法专家、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严义明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西方国家更早在100多年前已经制订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
在上世纪90年代末,国内刚刚开始起草酝酿《反垄断法》的时候,严义明曾被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派往日本,专门研修反垄断法。在他看来,未来我国的《反垄断法》所面临最大的困难是执行尺度的问题。
“首先是国有企业的垄断,该由哪个部门来认定,如何保证认定的合理性;其次是外资的并购,必须经过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因为缺乏较为统一的尺度。”严义明表示。
中石油们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产业集中度提高到垄断的地位,是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还是降低了国内公众的福利,围绕着这对迥异的观点,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不会对中石油、中石化之类巨头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毕竟这种战略商品经营的巨头也是国家的财富。”
梅新育认为,我国有多种大宗初级产品由大型企业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中铝等)垄断经营。尽管垄断经营体制备受抨击,但必须看到,部分大宗初级产品进出口贸易的垄断,不仅有助于改善我国在国际利益分配格局中的被动地位,而且通过要这些企业集团以缴纳沉重的赋税和上缴巨额利润换取这些垄断权利,国家可以获得成本相对低廉的财政收入。
垄断企业的“代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文瑞此前曾向媒体表示,垄断不是贬义词,而应该看其代表了谁的利益。如果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么就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垄断”。
“如果某个行业只是为一个利益集团服务,那是垄断;中石油去年向国家缴税1771亿元,并且还在油价超过45美元之时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一个为国家服务并创造财富的国企,怎么能被当作垄断的反面典型?”胡文瑞表示。
但这种观点遭到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马林律师的反对,“所谓国家的利益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如电信、石油等垄断企业他们有着高额的利润,但却只把很少的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其实只是打着国家利益的大旗去掩盖其本身违背市场合理竞争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