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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居港权,喜极而泣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裁定,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如能证明父或母是香港永久居民,便享有居港权。
1999年6月26日,人大常委应特区政府要求解释《基本法》,声称拥有居港权的内地居民必须同时持有单程证及居权证,同时其父母最少有一人必须在其出生时已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才能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享有居港权并来港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