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颁布《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 2006-12-07 10:17 ]
环球在线消息:中国商务部周三颁布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此举旨在向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种企业开放中国的原油销售与仓储市场。

商务部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表示企业在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时,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商务部将最终决定是否对申请企业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规定的推出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部分承诺。外资企业一直被禁止涉足国内利润丰厚的原油批发和仓储市场,这个市场一直由中国四大国有石油企业主导。一些民营企业虽然也得以涉足该领域,但业务经营非常有限。

中国四大石油企业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商务部表示,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必须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合1,280万美元)。申请的企业必须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和销售渠道,可以是原油开采企业或者是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与符合要求的上述两类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原油供应协议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原油销售资格。

商务部称,所有原油销售企业必须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也必须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合640万美元)。

申请企业应拥有库容不低于5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声明称,申请企业还应具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省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收到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如果外资企业想并购从事原油销售或仓储业务的境内企业,也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商务部在声明中没有提到外资企业申请原油销售、仓储资格的其他要求。(来源:华尔街日报 编辑:陈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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