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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官员称按点播率收KTV版权费难以实行

[ 2007-05-19 14:08 ]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KTV版权费能否按歌曲的点播率收取?信息时报报道,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在“版权保护与创新型国家”全国巡回演讲活动中表示,按点播率收版权费难以实行。

据悉,此次在广州举行的活动是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版权协会、广东省版权局、广州市版权局承办。就目前中国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王自强表示,侵权问题已成为了全球的公害,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个过程。据他介绍,中国的版权保护起源于改革开放,中国用不到30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路程。“但由于制度不长,社会意识不强,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较多甚至很严重。唤起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解决问题需要长期的工作”。

在针对目前民众比较关心的KTV版权收费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时,王自强表示,卡拉OK版权费的收取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的,合理合法。据悉目前收取的标准不超过卡拉OK经营总额的1%,而且该标准仅是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上限。

他指出,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要根据我国东、中、西地区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向下适当调整,且目前并没有设置下限。但不少KTV针对按照每天每包房的收取方式有质疑,版权费是否能按歌曲的点播率进行收取呢?王自强反问,“卡拉OK是一种亚洲现象,在亚洲国家以及台湾香港等亚洲地区,都没有采用歌曲的点播率进行收费,因为这种收取方式难以实行,其他国家都没有使用点播率的收取方式”。(黄艳 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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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继陕西、山东、云南等省相继启动卡拉OK版权交费后,北京当日也迎来KTV版权保护的破冰之旅。中国音像协会北京联络站正式对外宣布启动首都KTV版权交费工作,英辉煌(北京)国际娱乐俱乐部等10个单位作为代表与中国音像协会北京联络站签署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协议。据中国音像协会北京联络站负责人介绍,首都KTV版权交费工作已全面展开,按照《中国音像协会关于收取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的公告》规定,收费计算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将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06年1号公告确定的12元/包房/天,同时参考北京市人均消费指数、人均可支配消费指数及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指数等统计数据,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4月1日前北京签约交纳全年费用的KTV业主,可享受8元/包房/天的优惠。

编辑:富文佳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