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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龄满1年可享带薪假(图)
[ 2007-11-08 16:12 ]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此前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刚性约束,“带薪年休假”提出数年未强制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专家解读

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刚性化

或为黄金周调整开路

有专家认为,这个规定“应该是为调整黄金周作准备。”此前,有关部门官员表示,对现行的休假制度进行调整是必定的,各部门经调研得出的具体方案目前已到最后论证阶段,只待依法律程序上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黄金周”的呼声由来已久。近几年常有代表、委员就此提出提案或议案,建议取消“五·一”、“十·一”黄金周,而将假期分配给其他的传统节日。不过,代表、委员们一致认为取消黄金周的前提是强制实行带薪休假。

专家认为,如果以国家行政法规的方式统一制定“带薪年休假”,放弃黄金周,让每个劳动者自己安排假期,就可以做到保证有更科学合理的休假。既能保持旅游消费的增长,又能错开供需矛盾高峰。

事实上,“带薪年假制”在我国政府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一些外企早已实行,一般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或级别等来安排5至15天的自由休假时间。但由于国家一直没有进一步出台详细法规加以落实,所以绝大部分人并没能享受到这种制度。

个体户雇工也应休年假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作1年即可休5天年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假期可冲抵探亲假

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应按日补偿未带薪休年假者

因工作不能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编辑:杨鑫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本报记者 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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