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了呼伦贝尔市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嘎查、居(村)委会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其中包括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等39个党政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保护责任,建立了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根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此外,环境保护部门具有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具有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杨爱群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