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陈卫锋)近年来,涉房地产互联网金融服务十分热门,也引发诸多纠纷。去年,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海新居公司盗用自己“房金所”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侵权并索赔1元。近日,浦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深圳房金所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起诉称,“房金所”是自己的字号,经过宣传推广,具有很高知名度和认可度。上海新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房金所指代自己,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新居公司辩称,自己使用“房金所”标识的行为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要求,不能将“房金所”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两原告将“房金所”作为企业字号属于不当使用。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从文义上理解,还是从原告对外宣传的内容来看,“房金所”的含义即“房地产金融交易所”,是市场主体进行以房地产为投融资交易对象之场所的通用名称,并不具有显著性。同时,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相关金融服务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房金所”也不能使相关公众将这一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