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亚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为了感谢西安西电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靳某在国家电网集中采购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代表公司先后6次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靳某人民币共计146万元。日前,刘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42岁的刘某原是济南亚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检方指控,2007年至2008年,西安西电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大项目工程部在京办事机构的负责人靳某,在国家电网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为刘某所在公司多次成为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代理商提供了不少帮助。为了感谢靳某,刘某先后6次以银行转账方式送给靳某人民币共计146万余元。
刘某称,2007年初,其为了拓展业务,在靳某的帮助下参与了中国西电集团公司下属多家企业的咨询业务。2008年下半年,靳某告诉刘某说可以为其介绍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西开有限公司)的业务,刘某表示“会好好感谢你”。
之后,济南亚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开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外包合同,并帮助西开有限公司多次中标国家电网的采购项目。为此,西开有限公司支付给刘某的公司共计400余万元代理费,这笔钱款除了第一笔87万余元转至刘某公司的基本账户外,剩余钱款转到了刘某的个人账户。刘某通过该账户先后6次给靳某转账140余万元,剩余的钱则用来支付公司的一些杂项开销。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最终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北京晨报记者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