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大1月7日电 (记者易宗平 邓海宁 通讯员罗凤灵王德红)临高商贩罗某为谋取利益,长期向福建人吴某益(另案处理)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出售。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14年12月10日晚,临高县公安局从“罗某商行”扣押“牡丹”“芙蓉王”等品牌卷烟471条,经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市场价格近6万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吴某益通过物流送货的方式把卷烟发给罗某。罗某供认通过“罗某商行”实际出售的假冒伪劣卷烟约11万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某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罗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