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对广东二十一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总裁沈颢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对被告单位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判处罚金948.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对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单位分别处罚金3万元至544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沈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对系列案件的其余被告人分别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对部分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颢和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等明知处于上市、拟上市、资产重组等情形的企业被负面报道后,可能导致股价下跌、上市或收购受阻等严重后果,仍然凭借媒体的特殊地位,采取登载负面报道或将继续跟踪报道等手段,要挟企业以广告费等名义支付钱款,以换取媒体删、撤负面报道或不再跟踪报道。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沈颢在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中发挥了组织作用,并且直接参与部分行为,应当追究沈颢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与财经公关公司相互勾结,由财经公关公司利用媒体刊发的负面报道,或由财经公关公司例举负面报道可能造成企业上市失败等严重后果,对企业进行威胁,致使企业违背自身意愿,接受财经公关公司和媒体要求的广告等服务。被告单位的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的强迫交易罪是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相关媒体与财经公关公司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涉案的财经公关公司虽然不属于新闻媒体,但其伙同媒体胁迫被害单位接受广告等服务; 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明知涉案财经公关公司利用负面报道胁迫相关企业接受广告等服务,仍配合为其删、撤负面报道和不予跟踪报道,二者相互利用、相互配合,利益共享,形成犯意和行为的共同体,依法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金额计2600多万元。在综合案情事实、当事人自首立功情节等基础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和沈颢等绝大多数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