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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实施小学化教育将被依法处理
2015-11-25 10:28:21
 

  11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近年来,省内外不断暴露出一些幼儿园在保育和教育儿童方面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对幼儿园的10种情形将给予处罚和处分。主要包括:幼儿园园舍、设施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发生儿童人身安全事故的;其他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实施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要求家长购买材料、教学辅导材料;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组织儿童参加营利性活动或者无安全保障活动;违反规定聘用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等事项,给儿童喂服药品的。

  对于保育教育人员实施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包括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此类提法、变相体罚行为;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播放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像制品;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儿童物品;其他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都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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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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