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英文: Underground banks)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诸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隐蔽,中国“地下钱庄”的数量和资金吞吐量难以准确统计。从公安机关侦破的一些典型案件看,一些地方“地下钱庄”的经营已形成一定规模,经手的资金额巨大,危害严重。
“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根据地区的不同,“地下钱庄”从事的非法业务有很多,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其中,又以非法买卖外汇和充当洗钱工具最为人熟知。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在国外也有多种表现形态。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地的华人区称为“地下银行”,主要从事社区华人的汇款、收款业务。类似“地下钱庄”的组织机构在亚洲还有很多,一些“地下钱庄”在印度、巴基斯坦已发展成为网络化、专业化的地下银行系统。(史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