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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应每年向社会公开信息
2015-10-31 01:41:00
 

  原标题:慈善组织应每年向社会公开信息

  昨天,我国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若私分慈善财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对政府部门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行为,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草案还规定了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草案还将进行审议修改,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才交付表决,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首部慈善法。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

  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 社会各方面多年期盼制定慈善法。

  在历时近两年的研究起草后,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关键词·信息公开

  将建统一慈善信息系统

  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公开透明的基础。对此,慈善法草案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要求主管部门以及慈善组织必须做到信息公开。

  草案规定,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上述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草案规定了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需向社会公开信息。法律条文中,对于民政部门要求的是“及时公开”,对慈善组织要求的是“每年向社会公开”。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的具体信息包括3个方面: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还有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此外,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款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公开信息不真实将受罚

  草案同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此外,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明确,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开的信息不真实,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如果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

  □关键词·善款使用

  私分善款最高追刑责

  “善款怎么花”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对此草案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针对慈善组织财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问题,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有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擅自公开募捐、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情形,草案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问题,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监督管理

  个人可举报慈善组织违法

  据悉,目前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采取的是年检制度,慈善法草案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未规定年检制度。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从行业监督方面,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进行监督。

  在社会监督方面,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相关单位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或者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解读

  行业声音被纳入草案

  据了解,我国此前一直没有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慈善法律法规体系由各自独立的组织法、募捐法、捐赠法、税法构成,分散的立法将许多共性的内容分散化,导致执行中存在法律空白,加大协调和执行的成本。

  早在2005年,民政部就已经牵头起草慈善法,其间数易其稿,2008年底曾将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是,因为当年汶川地震,中国的慈善热情空前高涨,慈善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井喷式发展,许多慈善问题如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登记、募捐资金由谁来分配等等纷纷显现。因社会各界的分歧较大,争议颇多,最终未能完成国务院系统内的立法程序,此后并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直到2013年11月,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最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慈善法立法才算进入快车道。2014年,有关部门就此开展广泛调研,召开专题会议,充分调研与听取各方意见,民间至少起草了5个以上版本的慈善法草案意见稿提交全国人大。

  “昨天公布的慈善法草案可以说有非常大的进步。”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佑平说,很多民间的意见和行业的声音都被纳入草案,去年联合会也曾专门提交了一个慈善法草案的版本,“很高兴我们的版本中有一章名为‘慈善服务’的,几乎都被采纳了”。

  刘佑平说,在慈善组织的登记、募捐、信息公开等方面,慈善法草案都给予了详细规定,没有之前那么多限制,这必将大大促进慈善行业的发展。

  登记募捐门槛大大放宽

  “原来成立一个组织存在的问题就是登记难,要找业务主管单位,要有启动资金,但现在的草案中没有提资金也没有提业务主管单位,门槛可谓大大放宽。”

  刘佑平表示,在募捐上,以前实行的是非常严格的募捐权,在慈善组织登记时,就根据登记性质决定了是否有公开募捐权,只有公募基金会才能公开募捐,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几乎没有任何的权利去进行募捐。“但现在草案将所有公益慈善组织统一称为社会服务组织,不管慈善组织是什么性质,只要这个组织登记满两年,就有了申请开展募捐的权利。普惠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在草案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刘佑平说,其他比如说明确城乡社区组织可以在本社区和本单位开展募捐活动,在信息公开方面也只需要在本社区本单位公开即可,完全适应了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即分类对待慈善组织。此外,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网络化是一个趋势,慈善法此次也对网络慈善设置了专门的条款,比如个人不能开展网络募捐等。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更严格的责任机制。刘佑平介绍,慈善法草案在责任方面,明确了慈善组织本身要承担的很多机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

  不过,他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发展很快,慈善法应该对此有所界定和约束,国内的组织如何在国际上开展活动,也应该有相应的条例去约束、界定,但现在草案中没有涉及和规范,不能不说是个小小的遗憾。

  ■慈善法草案“六不得”

  ◎政府不得摊派捐赠任务

  草案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对于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利用捐赠宣传烟草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

  ◎不得强行让志愿者服务

  对于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将受到与摊派捐赠任务同样的处罚。

  ◎假借慈善骗财或追刑责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假冒慈善名义骗财现象,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资格不得公开募捐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公开方式认捐不得反悔

  以前曾出现社会名人承诺捐款但未兑现的案例。对于此种情况,草案第四十四条也作出了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款的,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京华时报记者 孙乾 陈荞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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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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