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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历史建筑修缮政府补两成
2015-10-29 05:52:27
 

图为梅花村69号,民国时期的安老院。记者顾展旭摄(资料图片)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通过审议

  广州日报讯 (记者 杜娟通讯员穗规宣)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保护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下称《条例》)通过市人大审议。昨日,该条例的牵头起草部门市国土规划委详细介绍了条例的诸多亮点,包括鼓励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国有历史建筑也可出让出租;强调奖惩分明,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政府最少补贴20%。

  记者同时了解到,下一步该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具体施行时间待审议后公布。

  亮点一 未完成普查不得征收房屋

  《条例》规定,在房屋征收前均要全面核实地块内文化遗产普查情况,对于普查结论超过五年的,还需进行补充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从源头控制城乡建设项目对保护对象的误拆。

  亮点二 国有历史建筑可出让出租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并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明确政府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优先收购。

  亮点三 依规修缮可以申请补助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政府补助的费用不低于修缮费用的百分之二十。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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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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