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已于日前正式施行。该《条例》以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为宗旨,对志愿服务的范围、统筹协调部门、保障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其中有多处亮点:
一是明确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厘清管理职责。针对志愿服务主管部门不明确、服务组织登记率不高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是简化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手续,降低登记门槛。《条例》明确,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固定住所、相应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志愿服务组织,经申请,民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
三是强化保障和激励,为志愿服务注入持久动力。在志愿服务经费来源方面,除社会捐赠和资助外,《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在政策激励方面,《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在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
四是明确志愿服务法律责任,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条例》对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服务活动中产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的责任承担予以了明确,并规定对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等七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撤销登记、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处理。(根据政策法规司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