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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热费多交部分开始退还
2015-10-16 07:02:02
 

  本报15日讯(记者韩丽平)15日,哈尔滨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供热期热费退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哈市各供热企业、各相关单位已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如供热企业出现不按标准或超时限退费等问题,用户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热举报电话87390010进行投诉。

  据了解,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自本年度供热期(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起,哈市降低热价标准,并要求“已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鉴于目前供热企业已按原热价标准收取了部分本年度供热期热费,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供热期热费退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退费标准为热费退还金额=(原热价标准﹣现热价标准)×应缴费面积;退费方式为两种,一是直接退还本年度供热期多收取部分热费;二是将本年度供热期多收取部分热费冲抵下年度供热期热费。同时,对于直接退还本年度供热期多收取部分热费的,办理时限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办理直接退费业务的,本年度供热期多收取部分热费冲抵下年度供热期热费。

  对于退费过程中出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各供热企业应及时告知已缴费用户退费相关事宜,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退费工作。对办理直接退费的,供热企业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已办理停热的用户,退费事宜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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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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