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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即将启动
2015-09-29 07:17:25
 

  本报讯(记者宋晨曦)我省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即将启动。记者日前从省粮食局获悉,我省粳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粳稻最低收购价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55元;临时存储玉米挂牌收购价格为标准品每市斤1.00元。

  据悉,粳稻品种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水分14.5%以内,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玉米为标准品,标准为:容重650克/升~685克/升(含650克/升,不含685克/升),水分14.0%以内,杂质1.0%以内,不完善粒含量8.0%以内。粳稻、玉米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均为每市斤0.02元。

  非标准品粳稻的收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非标准品玉米的收购,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用;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色变粒按不完善粒归属;不完善粒中生霉粒含量超过2%的不得进入临储收购。

  本次粮食收购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和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在收购期内,各委托收储库点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政策信息。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策性粮食的收购资金供应。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对各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结算单据要及时汇兑支付,决不允许拖欠粮款,不得打白条,结算中不得代扣税费、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扣缴任何款项。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过程公开可视,全部采用仪器验水。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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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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