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静海区、宁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静海县、宁河县撤县设区分别召开静海区、宁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静海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宁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转为静海区、宁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静海县、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转为静海区、宁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四、静海区、宁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由静海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宁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五、静海区、宁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转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静海区、宁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其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