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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业务员侵吞320万元电视货款
2015-08-26 01:58:17
 

  杨某系康佳集团北京分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订单及收货印章等手段,并指使员工赵某,将康佳集团北分公司的320余万元货款占为己有。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杨某、赵某有期徒刑12年和5年,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11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某用其担任康佳集团北京分公司业务员,负责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订单及收货印章的手段,将康佳北分公司电视机私下拉出、低价变卖,将康佳北分公司货款320余万元据为己有,并将赃款6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自2011年1月,杨某指使被告人赵某帮助其私下签收、拉走货物及进行低价转卖,其中赵某参与侵占的货款金额为30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是主犯,赵某系从犯。

  法院综合考虑赵某具有的自首、从犯情节,以及赵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一定程度的谅解,对赵某依法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赵某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杨某将320余万元发还康佳集团北京分公司,赵某则对其中的299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赵某以其对于杨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知情,且自己未分得赃款为由提出上诉,杨某则以犯罪金额有误等为由提出上诉。

  三中院经查,赵某与杨某合谋拉走货物,并实际分得部分赃款。对于杨某提出的犯罪金额有误,法院经查有康佳集团北分公司向物美发货电视机的明细单,认定二人犯罪数额的证据确实充分。市三中院认为一审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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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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