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8月11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贵州高院认为,原判认定杨明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男子服刑期间不断申诉
据贵州省高院介绍,1995年,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发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县人杨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高院于1998年3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减为无期徒刑。但他始终拒绝认罪减刑,与家人坚持申诉近20年。今年4月21日,该案经贵州高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贵州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据悉,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某某。曾与王某某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明于1993年与受害人王某某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某某前往广东打工期间,被告人杨明又与该县城关镇的杨某某恋爱。
王某某获悉二杨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并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杀人恶念,并将王某某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将王某某扼死,并将尸体抛于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
判决书称,上述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验尸报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人杨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贵州省黔东南州中院于1996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再审认为可能另有真凶
2014年10月,该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6个月后,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受到社会关注的“贵州杨明故意杀人案”6月11日上午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开庭。贵州高院此前发布消息称,因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
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认为杨明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证言合法性、客观性不能确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另有真凶的可能性存在。
2015年8月11日,贵州高院对杨明作出无罪判决。事实上,本案始终存在疑点,比如公检法认定的被害人遇害时间为1995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但有多名证人证明曾在此后的1月23日及26日在舞厅等地见过被害人。
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中写道,被害人王某某遇害时间之所以确定为1995年1月22日,是根据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的证言“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不能采信”。贵州高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明杀害了王某某。除了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杨某某证言外,本案没有其他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系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的结论。
(钟欣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