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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意见》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优秀创业项目 加大对初创期创业支持力度 各区县要全面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健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
2015-08-11 03:53:44
 

  ■加大对初创期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将初创期创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创业组织,对初创期创业组织新招用本市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扩大房租补贴对象范围到在沪创业并带动就业的所有创业者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探索建立以大学生为主体的专业性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

  ■本报记者 陈琼珂

  本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多项政策措施。目前,本市各相关部门正研究制定《意见》配套文件。

  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加大对初创期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将初创期创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创业组织,对初创期创业组织新招用本市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扩大房租补贴对象范围到在沪创业并带动就业的所有创业者,重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优秀创业项目。”在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意见》 在户籍、政策扶持、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强力支持。

  例如,加大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对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鼓励科研机构和院校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

  全面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

  全市各区县要全面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健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发展科技服务业,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建立购买创业孵化服务的补贴机制,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平台,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下转◆6版(上接第1版)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早期奖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支持力度,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本市高校毕业且在沪创业的所有青年大学生。加大减税降费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的各类收费。

  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意见》提出,要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扩大职业院校“双证融通”试点范围和规模,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教育课程学分的转换互认。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的补贴范围,调动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积极性。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的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扶持。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利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鼓励大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健全中小微企业培训服务平台提供培训对接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力度。

  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工作。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探索建立以大学生为主体的专业性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以及创业见习成效明显的基地,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探索不同类型就业困难人员的分类援助办法。深入实施“离土农民就业促进专项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力度推进扶持青年“启航”计划,促进长期失业青年就业。搭建服务平台,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就业创业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大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的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之间的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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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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