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网络贷款平台承诺担保,就不可能再像现在这样,以网络媒介的身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风险。
作为网络金融服务的一种,网络贷款平台为很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网络贷款平台的介绍和服务下,及时得到了网络贷款服务,缓解了资金矛盾,甚至避免了因资金问题可能出现的企业生存风险。
然而,随着网络贷款服务平台的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也日益增强,一些
网络贷款服务平台为了争抢业务,采用了提供担保这样的营销方式,诱使企业和个人利用网络贷款服务平台发放贷款与提供资金支持。也正因网络贷款平台服务机构宣称提供担保服务,许多借款人对被借款人的风险评估也就降低了等级、放松了要求,最终出现不少风险。而当风险发生后,由于当前涉及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相关部门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担保”诱骗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更多的服务平台采用这样的诱骗方式,从而引发越来越大的风险、形成越来越多的矛盾。
所以,最高法规定,对网络贷款平台以担保方式介绍业务,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必须承担担保责任。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贷款平台的行为,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及时的,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