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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侯铁男就拒执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15-07-25 07:26:39
 

  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国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两部司法解释。7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侯铁男就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这次拒执罪司法解释出台的相关背景。

  答: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坚持执行工作“一性两化”总体思路,依法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大力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和信息化,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所谓依法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起到威慑、教育作用,彰显法律权威。《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是拒执罪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全国各级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争议问题不断凸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行工作强制性作用的发挥,迫切需要及时解决。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相关犯罪行为。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促进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在深入研究法律理论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由此而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

  问: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公布的拒执罪司法解释体现了哪些法律原则?

  答:从司法解释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解读来看,这一司法解释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二是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确保解释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三是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问: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省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联合部署,自2014年11月以来,我省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分为集中甄别移送、审理宣判、督导检查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为确保形成打击合力,省法院还积极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沟通协商,于2015年3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过程中涉及的犯罪行为认定、办案程序及相关工作机制予以明确。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各级法院集中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160案/170人,已判处11案/11人;集中移送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线索29案/29人,已判处8案/8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700案/2832人,其中:全省各级法院自行采取司法拘留1002案/1014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1698案/1818人,实际协助查控87案/87人,有力打击了我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从全省的情况看,因各地法院工作力度不平衡、理解和认识上的差距、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等方面的问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实际判刑的被执行人仍然相对较少。

  问:此次最高法院公布的拒执罪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拒执罪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对拒执罪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和对拒执罪追诉及管辖的程序规定等内容,整个司法解释共八条。在实体方面,这个司法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范围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详细列举规定了三类共八项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在程序方面,规定了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同时还规定了对拒执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明确了一般情况下拒执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这样,使全国各级法院在追究拒执罪的各个环节上都实现了有法可依,对统一司法尺度、增强规范性、加大依法打击的力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您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答: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拒执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这必然会简化诉讼程序,减少申请执行人的诉累,提高办案效率,大幅提升打击效果,为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提供重要依据。

  此外,各级法院必须准确把握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拒执罪案件都可以通过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而是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并行。进入自诉程序的拒执罪案件要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申请执行人要有证据证明: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立案审理。

  同时,自诉人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宣判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问:这部司法解释出台后,省法院将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司法解释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答:为确保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到实处,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四项措施:一是对全省法院从事执行、刑事、立案工作的法官进行轮训,加强对新司法解释的学习,确保每一名办案法官正确理解司法解释,并在实践中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二是省法院执行局决定在今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专项行动,将刑事制裁手段与信用惩戒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增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实效。三是完善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具体规定,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力度。四是运用电视、报纸、网络、广播、微博、微信等全媒体平台,加强司法解释的普法宣传工作,赢得人民群众对打击拒执犯罪的理解和认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为建设诚信龙江、法治龙江营造良好氛围。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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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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