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姚琳通讯员/周坚)为鼓励和扶持我区农民工创业,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制定《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我区农民工创业最高可贷款10万元。
作为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农民工创业提供担保贷款的政策性法规,《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为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只要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或者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或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之一的农村转移劳动者,都可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
《办法》规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人提出延期偿还贷款,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延期偿还贷款一次,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延期贷款不予贴息。贷款人可向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提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