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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告
2015-05-25 08:02:59
 

  关于本院1994年8月与鄂澳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口星鸿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担保债务,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10月起,以从鄂澳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合法受让了该笔担保债务衍生的债权为由,要求本院向该公司支付5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为保护正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4年11月在《海南日报》两次刊登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征询异议公告》,之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海秀支行等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权利。为正确、合法、及时处置化解此债务,现将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海南玉中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说明有关情况,并就从鄂澳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受让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问题,另行提供充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否则,非经司法程序判决确定本院负有给付义务,本院将拒绝付款。

  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本院主张权利,应当向本院提供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且本院具有给付义务的有效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凡与该笔历史担保债务或者本院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且通过不正当手段要求支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如给本院造成工作干扰和不良影响,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人:钟先生、郝先生

  电话:0898-65832136/65832132

  特此公告

  2015年5月25日


编辑:小微

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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