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萨达姆终于死去,而且是绞刑。这是2006年最值得关注的国际事件之一。然而我所注意的还是,在萨达姆生命进入倒计时状态,围绕他的死而引发了有关死刑的讨论。以我浏览过的“真名网”为例,《新京报》留美专栏作家沈睿女士发表文章,对死刑表示坚决反对。萨达姆死后,沈女士又及时贴出了她的“我愤怒”,用以“抗议对萨达姆的死刑”。联想到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2006年春在云南做过一次很有影响的反死刑讲演,以九问的方式考问死刑制度。于是,我很想就萨达姆之死及死刑问题发表一下意见。
我是赞成判处萨达姆死刑的,扩而言之,我赞成今天的世界上有一个死刑制度。萨达姆手上沾满了血,他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犯,而是一个犯有屠杀性质的“反人类罪”的前国家统治者。对于众多亡灵而言,死刑于萨达姆是一件恰如其分的事。类似的,像希特勒、波尔布特等,如果他们活着,都应该付诸死刑。死刑是对死者的公平,是对人类社会的正义。
以刑求的方式取消一个人的生的权利,是谓死刑。支持这个死刑存在的,是法哲学意义上的“死亡伦理”。死亡伦理至少牵涉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便是人与人生命之间的关系,这个关系的尺度是公正。我知道国际人权组织每年都要发布公告,对死刑过多的国家进行谴责,认为死刑涉及人权。甚至在欧洲,死刑已经普遍取消,而加入欧盟的前提之一就是废除死刑。但我对死刑的坚持,却也是出于人权的考量。在人的权利菜单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权利就是生命权。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做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当一个人无辜剥夺另一个人的生的权利时,是他率先在人权上犯了罪。根据人类社会“等利害交换”的原则,他的生的权利也应当以法律的名义被取消。这不是什么复仇,而是显示公正。落实到萨达姆,他残害了多少人的生命,在法庭宣判他之前,他其实已经自我放逐了作为人类伙伴的权利,死刑不过是一次候补。相反,让他活着,不仅于死者无以交代,而且还要让生者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奉养这个披着人皮的(非)人,保护着他并让他继续消费本已紧缺的自然资源。我想,天下不该有如此的不公。
死亡伦理的另一维度是人的生命与自然的关系。人的生命来自自然,是自然的衍化与派生。自然予人以生命,因此生命的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生生平等,谁也不能伤害谁,便成为人类社会之上的自然法则。谁触犯这个法则必要受其惩罚,自然的惩罚。而惩罚于利益冲突中的人类社会,也许永远是必要的。当然,生命并非悬空,它总是附着在每一个具体的人身上。生命无辜,人却可以有罪。这里需要把人与生命作必要的区分。当一个人犯下侵害他人生命的罪恶时,比如萨达姆,他同时就伤害了自然,并触犯自然法。在自然法的意义上,天赋人权,自然也可以天不赋人权(比如生命权),这当然是针对在自然法上犯罪的人而言。人间法的根据是自然法,因此伊拉克法庭判处萨达姆死刑,其实是“替天行道”,是上天让生命离开这个有罪的人。
至于贺卫方教授认为“死刑本身就是一部野蛮的刑罚”,这种看法未必妥当。其实,死刑无关野蛮或文明,死刑的执行方式才涉及文明或野蛮。正像我支持判处萨达姆死刑一样,我反对以绞刑的方式行刑。我们可能都看过当年意大利抵抗组织对墨索里尼及其情人施以绞刑的照片,他和她的尸体被倒悬在绞架上,这是极其野蛮的行刑方式,它不仅增加死者的生命痛苦,而且是对生命的侮辱。在人与生命的分际上,犯罪的既然是人而不是生命;那么,只要让生命离开这个人即可。为什么要折磨和羞辱生命呢?因此,对萨达姆之死,我唯一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让他无痛苦而又体面地死去,至少我不想听到颈骨被绞断的声音,如同我不想看到绞死后被悬挂的身影。
(来源:南方报业网 作者:邵建/南京晓庄学院教师)
(编辑:王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