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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安全战略面临十字路口

2004-05-26 18: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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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熙德

二战以后,日本在外部强制和自我节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以“和平宪法”为制约机制、以日美同盟为保障措施、以“专守防卫”为基本方针的安全战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正一步步地突破这一安全战略框架,如今已来到一个战略抉择的十字路口。

一、“和平宪法”制约功能岌岌可危

战后日本重返国际社会、实现经济腾飞,靠的是一条和平发展路线,其战后宪法第九条是这一路线的法律保障。多年来日本一些势力大力推动“修宪”运动,锋芒直指宪法第九条,其意在于为“海外派兵”扫清障碍。人们不禁要问,日本宪法第九条的制约功能是否将尽?日本是否要彻底脱离战后体系的轨道?

20世纪30、40年代,日本军国主义成为东亚各国最凶恶的入侵者和法西斯侵略战争在东亚的策源地。在亚洲被侵略国和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抗击下,日本于1945年8月15日战败投降。美国以其优越的地理和强盛的国力为支撑成为二战最大赢家,得以独揽战胜国处理日本问题的主导权,以致打着“盟军”旗号对日本实施了“单独占领”。

在美国初期占领政策的推动下,日本经历了非军事化、民主化、地方分权三大改革(通称3个“D”)。 [①]

非军事化指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而在1945至1946年期间采取的一系列举措,包括解除武装、惩处战犯、开除战争骨干公职、确立文官控制军队制度,而其最重要措施就是在新宪法中明文规定日本不得重整军备和发动战争。民主化则指1946至1947年间实施的一系列改革,包括推动日本制定新宪法、废除内务省、瓦解财阀等。尤其是战后新宪法改变了日本政体,使军国主义的精神支柱——天皇由战前至高无上的国家主宰跌落为“日本国的象征”,以天皇专权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转变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3D改革”的理念与成果的法律体现就是战后新宪法。对亚洲各国而言,最具有直接意义的莫过于该宪法第九条。

1946年2月22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接受美军占领当局提出的宪法草案,经过众议院和贵族院的细微修改,新的《日本国宪法》于1946年11月3日正式公布,翌年5月3日开始施行。战后宪法的最大特色就在其第九条,即“放弃战争”条款。其内容包括以下两段:“日本国民真诚希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以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一条款把非军事化以根本大法形式固定下来,从法制上堵塞了军国主义势力重新影响日本国策的渠道。因此,这一宪法又被称作“和平宪法”。非军事化符合国际社会和日本民众的深切愿望,反映出占领初期美国的对日政策与其他战胜国成员的立场基本一致。

这一宪法第九条是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进行否定的结果,也是日本自身从此与侵略政策划清界限的法律约束和政治宣示,其核心理念就是日本永不再以武力威胁他国。起初,日本决策层把这一条款解释为连“自卫权”也予以放弃。1946年5月组阁的吉田茂首相,于6月26日把新宪法草案提交国会审议时解释道:“本方案关于放弃战争的规定,虽然并没有直接否定自卫权,但由于在第九条第二款否定了一切军备和国家的交战权,因此是连作为发动自卫权的战争及交战权也加以放弃”。在回答野坂参三关于是否只应放弃“侵略战争”的质问时,吉田答道:“对于宪法草案中关于放弃战争的条款,您认为基于国家正当防卫权的战争是正当的,而我认为承认这种战争是有害的。近年来很多战争显然就是在国家防卫权的名义下进行的。因此,我认为承认正当防卫权成为各处诱发战争的根源。”[②]

1946—1947年间,米国的对苏冷战政策逐步成形,其对日政策也开始变质。1948年,美国相继拟订了一系列文件,对其对日政策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美国对日政策的重点,从铲除侵略战争隐患转向把日本扶植成为冷战前沿桥头堡。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最初蓝图曾是彻底、永久地剥夺日本的武装,使其成为非武装中立国。然而,1950年1月1日,麦克阿瑟发表了《告日本国民的声明》,率先改变了对日本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他称:“这个宪法的规定,无论罗列何种理由,也绝对不能解释为完全否定对对方的主动攻击进行自我防卫的不可侵犯的权利。”[③]

但他仍然反对媾和后在日本驻军,主张日本的军事中立化。同年5月18日,受命负责对日媾和的美国国务院顾问杜勒斯专程来日说服麦克阿瑟,为消除国务院与军方的分歧打通了道路。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开始把重新武装日本的方针诉诸实施。

随着美国对日政策的调整,吉田首相也抛弃了否认“自卫权”的见解。1950年1月23日,吉田在施政演说中称:“遵守放弃战争的旨趣,决不意味着放弃自卫权。”[④]

然而,在此阶段,吉田主要把依靠美军保护解释为“自卫权”,依然主张重整军备为“违宪”。1950年7月8日,麦克阿瑟给吉田首相发来《关于增强日本警察力量的书简》,称:“准许日本政府为创设7万5千名国家警察预备队和增加海上保安厅定员8千名采取必要措施。”这个以“间接统治”方式发出的指令,为战后日本重整军备敞开了大门。在美国的推动下,日本提出了“重整军备第一阶段计划”,承诺建立5万名保安部队。这是战后日本决策层首次明确表示重整军备,也是吉田从非武装路线转向有限武装路线的转折点。1952年,吉田首相在国会提出了终止“警察预备队”、新建“防卫队”的计划,其后“防卫队”改称“保安队”。1952年7月31日国会通过了《保安厅法》。1953年5月,吉田在大选后再次组阁,9月27日与改进党总裁重光葵就创建“自卫队”达成协议。吉田内阁提出的《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通称“防卫二法”)于1954年5月7日和6月2日在众、参两院通过。1954年7月1日,“自卫队”正式成立。[⑤]

在审议“防卫二法”过程中的1954年4月6日,法制局长官佐藤达夫就“行使自卫权的三项条件”作了定义:(1)存在现实侵害;(2)没有其他排除手段;(3)为了实行最低必要限度的防御而采取必要措施。1954年鸠山一郎组阁后,一方面主张自卫队并不违宪,同时又主张修宪,以便把“可以拥有充分的防卫力量”的内容写入宪法。面对在野党的质疑,日本政府提出了新的正式见解。法制局长官林修三和防卫厅长官大村清一在1954年12月21日和22日分别作了如下解释:(1)宪法并未否定自卫权;(2)自卫队并不违宪。[⑥] 至此,以承认本国的“自卫权”但否定除此以外的“交战权”为基本理念的日本安全战略基本定型。

战后日本采取何种安全战略,始终牵动着日本、美国以及亚洲邻国这三方面的敏感神经。日本的军事侵略曾给亚洲邻国带来深重灾难,到头来日本也惨遭战败乃至被占领。在外部强制和自我定位双重作用下,战后日本选择了以对美提供基地换取核保护伞、放弃对外战争、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和平发展路线”。作为日本的“单独占领者”,美国的战后对日政策选项有三种:一是永远剥夺日本军力,这一作法在20世纪50年代初已被抛弃;二是放虎归山,让日本重新崛起为独立军事大国,这是美国所不愿看到的;三是在有效控制范围内,让日本成为美国亚洲战略的马前卒,这最终为美国决策层所采纳。曾深受日本侵略之害的东亚各国,对日本军事力量的死灰复燃异常敏感,对日本在亚洲重新用兵的可能性极端警惕。

日本的具体做法是:一方面,对宪法第九条作出允许行使自卫权的解释,并利用美国要求其重整军备的“外压”,在“专守防卫”名义下悄然发展起了强大的武装力量;另一方面,日本又以“和平宪法”制约、经济优先路线、内外舆论监督为由坚持“专守防卫”方针,把对美支援限于提供军事基地和经费,避免直接卷入美军的战争行动。面对战后日本的安全战略,亚洲各国十分担心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美国则对日本的军事作用还不够满足,日本则凭借这一战略取得了优先发展经济、维护对美关系、缓解邻国疑虑的三重效果。

长期以来,日本政界始终存在着一股修宪势力,其主要意图就在于摆脱宪法第九条的束缚。然而,修宪企图始终受到了程序、政治、舆论三重约束。在程序上,战后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宪法的修订,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选举时进行的投票中,获半数以上赞成。”任何势力要想修宪,就须在国会和社会舆论中均占绝对优势,这种局面战后尚未出现。在政治上,战后日本政治对立焦点之一就体现为“修宪”还是“护宪”,而修宪企图一直遭到反对力量的强有力抵制。在舆论上,日本国内和平主义思潮深入人心,国际舆论对日本摆脱宪法第九条的动向异常敏感,内外舆论构成了牵制修宪动向的强大压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日本政界“总体保守化”、经济连续十年萧条、历史“文盲”新生代的崛起、新民族主义思潮沉渣泛起等为背景,宪法第九条的历史由来和内外价值正被逐步忘却,修宪进程明显加快。日本在绕过宪法、改变宪法解释、乃至探讨修宪方面越走越远。2000年初,日本国会众、参两院均设立了“宪法调查会”,“护宪”日益实施失势,“论宪”提到日程,“修宪”进入酝酿,宪法第九条的制约功能已是岌岌可危。
        

二、“专守防卫”正向“海外派兵”蜕变

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和华盛顿发生了骇人听闻的恐怖袭击事件。日本一些势力把“9·11事件”视为推动“海外派兵”的绝好机会,引发了世人的广泛关注。

二战以后,日本基于宪法第九条形成了“专守防卫”的方针。日本政府的标准解释是:“所谓专守防卫,是指基于宪法精神之上的被动的防卫战略姿态,即只有在受到对方的武力攻击时才使用防卫力量,其防卫力量的使用方式也仅限于自卫所须的最小限度之内,而且所保持的防卫力量也仅限于自卫所须的最小限度之内。这是我国防卫的基本方针。”[⑦]

根据此方针,在防卫力量使用上,不作任何超越本国防卫的行动,不行使“集体自卫权”,不向“海外派兵”。在防卫力量上,不保持洲际导弹、远程战略轰炸机、攻击性航母等旨在给他国以毁灭性打击的攻击性武器。在防卫手段上,以日美同盟为主,以自主防卫为辅,以外交努力为配合。日本防卫厅的解释是:“专守防卫”(亦即“专守防御”)是“战略守势”的同义语,其要点如下:致力于建设一支最小限度的自卫力量,重点发展高性能常规武器,不拥有战略进攻性武器;不实施先发制人的攻击,只有在受到武力侵略时才进行有限的武装自卫,防御作战只限定在日本领空、领海及周边海域,不攻击对方基地,不深入对方领土实施战略侦察和反击;对于小规模的局部入侵依靠独自力量予以排除,对于中等规模以上的战争依靠美军的支援。

1954年6月2日,日本参议院在通过“防卫二法”的同时,通过了禁止自卫队向海外出动的如下短小决议:“本院在自卫队创立之际,按照现行宪法的条章和我国国民的炽烈的爱好和平精神,在此重新确认不向海外出动。”[⑧] “不向海外派兵”的方针成为“专守防卫”的一个具体体现。

长期以来,“专守防卫”方针始终受到来自日本鹰派势力的冲击。20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和平主义势力及思潮的减弱,这一方针不断受到侵蚀。

首先,“专守防卫”的保障措施是不拥有战略进攻武器和不采取攻击性态势。然而,近年来日本决定参与日美战区导弹防御系统研究,宣布装备空中加油机、侦察卫星和轻型航母型的大型舰艇,一些政界人物不时暗示进行核武装的可能性。

其次,“专守防卫”的政策基础是不向“海外派兵”。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海外派兵”上不断制造着既成事实和新的先例,然后把其逐一写入新的法律。

日本鹰派势力推动其政府脱离“专守防卫”的逻辑主要有三:一是“普通国家论”,主张日本只有发挥对外军事作用才算一个“普通国家”;二是“国际贡献论”,提出日本作为经济大国应对国际社会作出“军事贡献”;三是“维护同盟论”,坚称日本如不对美军进行支援则将动摇日美同盟。这三点无不意味着重大的战略转折:第一点提倡摆脱战后制约体系而使日本军事力量走出国门,第二点无视亚洲各国的反应而片面强调“军事贡献”。至于第三点,战后日本长期强调日美同盟是可以防止日本军事大国化、使得周边国家放心的机制,而今如果日本以支援美军的名义派兵海外,这一同盟的对日制约功能就将迅速消失。

1997年日美发表的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和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周边事态法案》,标志着日本向对外干预型安全战略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2001年“9·11事件”后,世人看到日本以“援美反恐”为名,在脱离“专守防卫”轨道、走向“海外派兵”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此次日本的反应可用“异常迅速”、“自主决定”、“实现突破”三句话来概括。

“异常迅速”。比起支援海湾战争、通过“PKO法”、制定“周边事态法”等决策和立法过程相比,“9·11”后日本的行动空前迅速。9月19日晚,小泉首相就已宣布了援美反恐7项措施。10月18日和29日,日本国会众、参两院又迅速通过了政府提出的《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简称“特措法”)、《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

“自主决定”。此次日本对美支援行动的速度和幅度超乎美国的预料和要求,大有“借反恐之名,行派兵之实”的感觉。

“实现突破”。“特措法”实现的重大突破有:第一,首次实现战时向海外派兵;第二,首次进行支援美军的实战演练;第三,海外派兵的地理范围无限扩大;第四,自卫队使用武器标准进一步放宽;第五,海外派兵无须得到国会事先批准。

2001年12月22日,日本出动25艘巡逻艇、14架飞机,并有宙斯盾驱逐舰坐镇,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一侧将一艘身份不明、排水量仅100吨、最高时速15公里的船只击沉,船上15人无一生还。这种“大炮打蚊子”式的过度反应,再联想到近年来日本一些势力和媒体大肆炒作各种“威胁”,足见日本在利用一切可利用事态扩大动武范围方面已是按捺不住,渐进积累地制造着新的先例和法律突破。

日本摆脱“专守防卫”、走向“海外派兵”的动向,牵动着亚洲各国的敏感神经。一方面,近年来日本一些政治势力的历史翻案气焰令各国对日本军事战略走向十分担忧;另一方面,日本对美国单边主义军事行动的盲从态度令亚洲邻国难以赞许日本军事力量大步走出国门。总之,亚洲邻国尚难坦然对待日本“海外派兵”可能带来的地区战略格局变化。

三、“集体自卫权”成为“借船出海”工具

日本战后宪法第九条的逻辑结论是:不得超出本国自卫的范围去行使武力,不得主动攻击他国。近年来日本鹰派势力要求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鼓噪不绝于耳,意在突破“专守防卫”方针而向对外攻击性战略转变。

所谓“集体自卫权”,原本是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等二战侵略国东山再起而由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安全措施。两次世界大战的惨剧,催生了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20世纪40年代上半期,反法西斯同盟经过《大西洋宪章》和《联合国家宣言》的酝酿阶段,在战胜德、意、日轴心的最后时刻迎来了《联合国宪章》的问世和联合国的诞生。“集体自卫权”的概念也从中应运而生。

“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各创始会员国为防范法西斯势力复活而制定的权利和措施。《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当发生对联合国会员国的武力攻击时”,宪章的任何规定都不妨害这些国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之前所“固有的个别的或集体的自卫权”(right        of individual or collective self-defense)。宪章第53条明确规定,地区协定或组织可以对“敌国的侵略政策的复活”采取“强制行动”,这里的“敌国”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曾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的国家”。宪章第107条进一步规定:“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这些规定就是《联合国宪章》的“敌国条款”。

《联合国宪章》是在同盟国的对日战争犹在惨烈进行、但已胜利在望的1945年6月26日签署的。防止法西斯势力东山再起,是同盟国创建联合国的主要动因之一,其宪章中“集体自卫权”的本来目的就是旨在防范二战“敌国”重新发动侵略的可能性。如今,日本一些势力急欲借《联合国宪章》的“集体自卫权”为“海外派兵”松绑,这岂非对历史的绝妙讽刺。

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日本自卫队的组建和发展,自卫队行使武力的范围问题也随之提到了国内政治的议事日程,由此提起了“集体自卫权”问题。 [⑨]

1956年5月29日,众议员稻叶诚一曾就此对政府提出了质疑。日本政府首先对“集体自卫权”作出了如下定义:“尽管本国并没有受到直接攻击,但仍以实力阻止对与本国关系密切国家的武力攻击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指出,日本在国际法上虽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宪法不允许拥有集体自卫权。[⑩] 从那以来,这一解释便成为日本内阁法制局一贯的正式见解。

长期以来,日本鹰派势力一直寻求突破“专守防卫”限界,主张行使“集体自卫权”,并把“国际军事贡献论”和“维护日美同盟论”作为理论根据。进入90年代后,以小泽一郎为代表的“改变解释派”又开始主张,日本即使不修宪也拥有“集体自卫权”。假如这一新的“解释”版本真的取代原有的日本政府见解,那么日本就将可以毫无拘束地参与配合美军的作战行动,修宪派的主要目标就将在不修宪的情况下得到实现。届时,修宪作为政争焦点的意义本身也将大为减弱。

日本急于行使“集体自卫权”只能引发周边各国的疑虑。这里除有历史原因以外,还由于日本其实是要为美军的单边主义军事干预行动充当一翼。这种行为只能是排他性双边军事同盟原理的发挥,与《联合国宪章》中以反侵略为宗旨的“集体自卫权”的精神相去甚远。再者,日本急欲配合美国这一超强的军事大国进行所谓“自卫”,显然是“以援美为名,行派兵之实”。

至于日本一些势力关于不帮美军打仗就会动摇日美同盟的说法,更是一种为论证日美联合干涉主义而制造的托词。众所周知,战后日本在日美同盟中的地位与作用,就是以提供最有利的军事基地来使美军保持在东亚的前沿部署、同时以此换取美军的安全保护。[11]

如果日本脱离这一战后轨道而成为与美军一道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军事伙伴,则意味着日本将改变“专守防卫”而采取军事威慑战略,这势必对东亚国际秩序产生极大冲击。

在战后的被占领期,日本决策层从两个特殊前提出发构思了新的安全战略:一是以“放弃战争”为核心的和平宪法,二是恢复独立后继续允许美军驻留日本。前者意味着日本要以非独立武装方式维护自身安全,后者意味着日本要以放弃一部分独立与安全的方式来维护另一部分独立与安全。

日本决策层在放弃独立防卫路线后,其未来安全战略的选择便剩下依靠外力防卫和非武装中立这两条道路。麦克阿瑟的初期意图倾向于使日本保持非武装中立,日本国内也存在着支持非武装中立的广泛社会基础。[12]

然而,随着乔治·凯南的冷战路线在美国的对日政策中占据主流地位,美国最终确立了把日本拴在西方阵营内以及继续使用日本军事基地的方针,并以此改变了“盟总”的方针。

1948年10月吉田茂再度组阁后,于1950年4月委托出访美国的池田藏相传话,提出缔结和约后“美军依然有必要驻留日本,如果美方不便提出这种希望,日本政府可以研究由日方提出这种请求的方式”。同年6月25日爆发的朝鲜战争,加快了吉田内阁朝向片面媾和和缔结《日美安全条约》的步伐。但吉田在同年7月29日的国会答辩中依然说道:“我并不想出借军事基地”,“我丝毫没有把提供军事基地作为单独媾和的诱饵的念头”。

50年代初期美国对日本军事作用的考虑有三点:一是重整军备;二是供应军需物质;三是提供军事基地。当时,美国决策层围绕驻日美军基地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杜勒斯的日美安全条约的方案,即主张在朝鲜战争长期化的前提下以联合国军名义继续使用日本基地;二是参谋长联席会议对杜勒斯方案的修正,即主张在美国对中、苏等国单独作战的情况下也继续予以使用。美军方惟恐媾和后将不能利用驻日军事基地,因而主张推迟媾和进程。杜鲁门总统一方面仍坚持早日媾和,另一方面在日美安全条约草案中加入了美军可以“为维护远东的和平与安全”使用日本军事基地。这就是“远东条款”的来由。1951年7月30日,该修改案得到日方赞同。

50年代后半期,日本要求修改1951年签署的《日美安全条约》以提高日美间的“对等性”。[13]

经过数年谈判,日美于1960年1月19日签署了新《日美安全条约》,但依赖美军防卫的基本框架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1970年6月22日,新《安全条约》的10年有效期届满,日美两国分别发表声明宣布,该条约无限期“自动延长”。

如今,日本一些势力以“国际法上固有的权利”为由,要求超出提供基地的范围而更多地配合美军作战。如果这派势力的意图不断落实到日本的政策之中,则将导致日本安全战略的重大转变。

近年来日本一些政治家大谈:日本政府解释说日本在国际法上拥有“集体自卫权”、宪法却不允许行使这种权利,这种解释是“极不自然”的,必须改变宪法解释或修改宪法,为行使“集体自卫权”扫清障碍。这种宏论显然回避了一个根本问题。日本是否重新在海外动武,其实质主要不是如何诠释国际法或日本宪法的问题,而是日本如何对待那段侵略历史、是否或能否为东亚各受害国理解和接受的问题。同为二战侵略国,德国通过深刻反省历史、对受害国真诚谢罪和赔偿以及积极融入本地区一体化进程,已得到了周边邻国乃至世界的原谅和信任。反观日本,战后大量战争骨干势力占据了政界主流,其追随者时至今日仍一再掀起否认侵略历史的逆流,至今尚未真正得到亚洲各受害国的原谅和信任。在这种条件下,日本派兵海外的国际条件并未十分成熟。可见,是否行使“集体自卫权”,并非单纯是一个玩弄法律术语的问题,而更主要地是21世纪日本要采取何种对外战略、走何种发展道路的根本问题。

如果具有巨大经济、技术潜力的日本执意寻求军事崛起,则势必打破东亚战略稳定与平衡,引发日本周边关系以及国际格局的动荡与调整。至于谈到“国际贡献”,日本完全可以而且最好是在非军事领域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日本的大国地位与作用,宜以深刻反省那段历史、求得亚洲各国和国际社会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为前提。

日本决策层对转向对外干预型安全战略是否有一个清醒的长远思考和理智的驾御能力?这一战略转轨是否有利于21世纪日本的生存与发展?对此日本将作出何种回答,世人将拭目以待。(原载:《日本学刊》2002年第2期)
 
        [①] 3个“D”指“demilitarization”、“democracy”、“decentralization”。
        [②] [日]田中明彦:《安全保障:战后50年的探索》,读卖新闻社,1997年,第28页。
        [③] [日]行政机构系列第114号:《防卫厅》,教育社,1980年,第35页。
        [④] [日]田中明彦:同上书,第92页。
        [⑤]
        1954年7月1日自卫队成立时,原保安队成为陆上自卫队,警备队成为海上自卫队,又新设了航空自卫队。《自卫队法》成立后,自卫队变得“合法”,但它是否“合宪”的问题却一再引起诉讼裁判。如1959年12月最高法院的“沙川事件裁判”,1967年3月札幌地方法院的“惠庭裁判”,1976年8月札幌高级法院的“长沼裁判”……,这些裁判都回避了有关自卫队的宪法判断,采取了把它归结于“统治行为”的手法。
        [⑥]
        林修三强调“战争力量这句话自有其范围”,自卫队不属于宪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战争力量”。大村清一的要点是:“宪法并没有否定自卫权”,“宪法放弃了战争,但没有放弃为了自卫的抗争。”,“设立自卫队这种以自卫为任务的并在执行该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的实力部队并不违反宪法”,“自卫队具有对付外国侵略的任务,如果把这种事物叫作军队,那么也可以说自卫队是军队。但拥有这样的实力部队并不违反宪法”。([日]田中明彦,同上书,第146—149页。)
        [⑦] [日]外屋省:《安全保障手册》,1991年版,第151页。
        [⑧]
        提出这项决议案的鹤见裕辅指出,不能重复“过去我们所犯的错误”,“所谓自卫,仅限于我国被不当地侵略时进行的正当防卫,应局限在守卫我国国土的具体场合。幸亏我国是个岛国,国土的意思实在明了。因此,我国的自卫必须是不向海外出动。无论何种场合,一旦超越这个界限,就将无限地向遥远的外国出动,这由过去的太平洋战争的经验非常明白。”([日]田中明彦,同上书,第140—141页。)
        [⑨]
        《旧金山和约》第五条(C)款规定:“各盟国方面承认日本以一个主权国家资格,具有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提及的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并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旧《安全条约》在前言部分以重复上述内容作为日美安全合作的根据,但未提及日本本身的见解。由于当时日本尚未重整军备,是否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问题还没有提到政治日程上来。
        [⑩]
        日本政府答辩书的内容为:“我国既然是主权国家,具有这种集体自卫权在国际法上是理所当然的。但对宪法第九条所容许的自卫权的行使,则解释为应仅限于守卫我国所需的最低限度范围之内。而行使集体自卫权是超出这一范围的,因此(政府)认为宪法所不容许。”([日]外屋省:《安全保障手册》,1991年版,第149页。)
        [11]
        日本“国防基本方针”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力国情,在自卫所需限度内,渐进地整备高效率的防卫力量”;第四条规定“对于外来侵略,在联合国能够发挥有效防止作用之前,以同美国的安全保障体制为基调来对付。”
        [12]
        麦克阿瑟在1949年3月会见记者时还说:“美国决不想把日本作为同盟国来加以利用。美国希望日本维持中立”,“日本的作用就是成为太平洋的瑞士。”(田中明彦,同上书,第38页。)
        [13]
        此期日本外务省对旧《日美安全条约》“缺陷”的看法包括:(1)美军防卫日本的义务不明确;(2)日本有可能因美军在“远东”的行动而违心地卷入战争;(3)美军的行动自由权可能导致带入核武器;(4)美军镇压日本内乱的规定和日本未经美国批准不得对第三国提供基地的规定不合适;(5)现行条约没有对有效期限和改废程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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