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上午,在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我们欣喜地看到:过去的一年,不仅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991件代表议案,有161件涉及的12件法律已由常委会审议通过,46件涉及的7件法律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125件涉及的30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方面进行了更为积极、有益的探索。
实践早已证明,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这种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的立法模式,不仅能集中民智,把社会公众的立法需求充分反映到立法规划中,把各种好的意见、建议吸收到法规内容中来,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符合民心;而且也能有效防止立法的偏颇、缺失,避免出现那种易为人所诟病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从而提高和确保立法的质量;同时,这种本身符合实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符合民心的立法,也相对容易获得最为广泛的社会认同,从而为今后法律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多年来,为充分适应市场经济立法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推动我国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做了诸多系统而扎实的工作。尤其是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而且,就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同时,对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5884件意见、批评和建议都做了认真、负责的办理,并达到92%的满意和基本满意度。可以说,这不仅初步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也为推进我国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积累了宝贵而丰富的经验。
好的做法,就应坚持、延续下去,并逐渐制度化、长久化。因此,我们在为我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正在渐入佳境而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应积极总结经验,逐渐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为积极、稳妥的法制保障。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