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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遭克隆存款被盗取 ATM未识别伪卡银行被判担责
2016-03-03 15:57:00
 

  银行卡还在 钱却被盗了

  ATM机未能识别伪卡 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手机银行转账、第三方平台支付、电话银行等多渠道应用大大提升了银行卡支付的便捷,但随之也出现了交易风险,明明卡在手里呢,钱却被盗了。通过案例解读,法官告知大家如何防范财产损失及出了问题由谁来赔偿损失。

  收假银行短信进钓鱼网站

  银行无违约之处不担责任

  梁先生的手机前些日子收到了显示为一家银行官方客服电话发送的一条短信:“您的手机银行将于次日失效,请登入链接网址,进行升级。”于是,梁先生就点击了短信载明的网址,按照操作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手机号和登录密码,点击进行手机银行升级。但很快,他的手机就收到了银行客服发来的两条短信,告知他的银行卡于当日18时04分和18时05分在福建省泉州自助设备分别取现1万元。“可是我人在北京,而且银行卡又是随身携带的呀!”梁先生急忙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后来,他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赔偿2万元存款。

  海淀法院宋硕法官认为,此案是犯罪分子利用电子手段,假冒银行官方客服短信和相似的银行网站,骗得梁先生的银行卡号、手机银行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在此过程中,银行并无违约之处。法院也因此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钓鱼网站网址与官方网站的网址相似度较高,建议在点击前,核对短信中的链接网址与所持银行卡背面的官方网站是否一致;遇有不确定真伪的可疑信息,要及时拨打银行卡背面的客服电话进行核对。

  卡遭克隆存款被盗取 ATM机未识别伪卡银行担责

  张先生突然收到银行发送的多条信息,提示他银行卡中的存款在河北省廊坊市发生ATM转账23000元,并在ATM取款19500元。而事发时,张先生人在北京,银行卡由其随身携带,并未办理任何业务。

  张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了银行卡原件。之后,他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便到海淀法院起诉银行,要求返还存款。

  法官前往河北省廊坊市调取事发时所涉转账及取款业务的ATM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取款人为陌生男性,戴口罩,所插入银行卡的卡面颜色为墨绿色,卡面颜色与张先生所持有的黄色银行卡原件存在明显不同。

  宋硕法官认为,只有交易人能够提供真实银行卡以及正确的交易密码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本人交易,银行方可支付款项。“依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转账及取款业务并非张先生本人办理,而且犯罪分子使用的银行卡与张先生的银行卡在色彩上有明显差异。据此,可以认定本案所涉ATM机转账及取款行为系伪卡交易。在ATM机设备无法识别伪卡导致持卡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银行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但同时宋法官认为,因银行卡交易密码是由张先生设定和保管的,在他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对密码泄露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宋硕法官建议储户一旦遭遇银行卡盗刷,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携带银行卡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到就近的银行ATM机办理查询、取款等相关业务,证明银行卡在本人处保管,没有人卡分离的情况,为判定银行卡遭克隆盗刷保留证据。

  被冒用身份信息办卡转巨款

  可针对违规银行求救济

  郭某冒充刘先生的身份,在一家银行抚顺支行办理户名为刘先生的银行卡,并开通电话银行。之后,郭某通过电话银行,将被害人刘先生本人之前在北京海淀一支行办理的储蓄账户中的50万元,分3次转入郭某冒名办理的银行卡中。当日,郭某持该卡,在辽宁盘锦一商厦消费31万余元。警方破案后,法院判决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万余元,并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刘先生314994元。在刑事判决书中,未查明郭某通过何种手段获得刘先生电话银行的密码。

  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郭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刘先生认为其本人储蓄账户的开户行即北京海淀的那家支行存有责任,遂将开户行告上法庭,索赔相应的损失。

  郭某冒名在抚顺市一支行办理户名为“刘先生”的银行卡,并开通电话银行,通过输入电话银行密码,转移了事主刘先生本人持有储蓄账户中的款项,故而无法看出开户行在电话银行转出款项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至于抚顺支行为郭某冒名开户、违规办理电话银行等问题,刘先生可另寻救济途径。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宋硕法官认为,储户在存款行开立电话银行等业务,即同意银行以银行卡号、密码等作为电子交易的认证信息,输入正确的银行卡号、密码等对于储蓄银行而言即为正当提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大家都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另外,对于身份证件的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也要妥善保存,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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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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