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恩平市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7岁的中专生小李,因参与朋友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被法院判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2015年7月一天凌晨,李某兴(已被判刑)为向被害人余某索取债务,纠集小李及“阿品”(另案处理)在恩平某酒吧门口附近草坪处将被害人余某强行带上一辆汽车,途中李某兴胁迫被害人还债并殴打被害人,后又将被害人带到恩平某粥店内继续胁迫被害人还债。在此过程中,小李负责看守被害人余某。同日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在该粥店将被害人余某解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康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据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1999年出生的小李,自小随父母在恩平城区生活和读书;其父母及居住地村委会均提出小李是未成年人且是在读学生,希望从轻处罚并共同做好监管教育工作。
法院认为,小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小李受李某兴指使参与拘禁他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