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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业院校工作规范:专业兼职教师不超30%
2016-02-19 09:20:00
 

  2月18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出台了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工作规范》共13章、76条,包括教职工管理、招生工作、教学工作、实习实训工作、学生工作等多方面内容。其中规定,公办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对职校的十一项招生行为明令禁止。

  专业兼职教师不超30%

  《工作规范》中表述的职业院校包括全省依法设立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其中对教职工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职业院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岗位执业资格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公办职业院校新进教职工,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实行公开招聘。高职院校可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执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

  民办职业院校应当依法自主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有职业院校的教职工公开招聘实行试用期制度和回避制度。

  另外设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具体规定了职业院校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占比,实施专业兼职教师聘用制度,落实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公办院校教职工编制总额的20%可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专业兼职教师占比一般不超过30%。

  对于招生工作,《工作规范》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被明确禁止的招生违规行为,总共十一项。

  不得向学生收实习押金

  山东将加强德育过程评价管理,把学生品德评定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发挥品德评定对学生成长成才的引导作用。还规定,全日制专业要保证每学年40周教学时间(含复习考试时间),三年总计为2800~3300学时。

  针对学生实习实训工作规定,学生顶岗实习作为必修教学环节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保证既有学习任务,又有生产任务。学生实习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岗位群要基本一致。原则上不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不得以社会实践代替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时间,三年制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累计不超过6个月,五年制高职学生累计不超过12个月;顶岗实习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顶岗实习安排须严格遵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度,不得打破既定教学计划安排临时性顶岗实习。

  职业院校要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学生不得“空挂学籍”

  在学生工作上规定,不得借“对口本科”“对口专科”“实践考核本科”“专本套读”等名义,为学生虚假注册一年制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和其他类型中专学籍。不得“空挂学籍”。要按照规定配备班主任或辅导员。

  按照规定,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涵盖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技能水平、实践能力、艺术欣赏与表现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身心健康水平等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素质评价标准,作为鞭策学生进步和学生毕业、升学、就业的基本或基本参考依据;按规定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工作。高等职业院校要建立以道德修养、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学生过程性、综合性评价标准,依据标准构建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

  据悉,本规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记者 魏海洋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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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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