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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省计划棚户区改造16.6万套
2016-01-07 16:17:00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进行城镇棚户区改造

  从2016年起,各市、县(区),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限定在列入棚改计划或配套基础设施计划,且应由政府承担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根据当地棚改计划和财力承受能力,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我省提出,要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不低于现行标准,继续安排各类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省级配套资金。各地可通过地方财政预算、政府发行债券、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改。

  补助标准

  第一类

  新建房屋的困难农户:对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65万-1.95万元;对属于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的对象,每户补助1.45万-1.65万元;其他贫困户的对象,每户补助1.15万-1.25万元。

  第二类

  维修加固房屋的困难农户,每户补助3500元。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补助标准下限。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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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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