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小陈是一家服装贸易公司的设计师,2014年因公司常年拖欠工资而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工资13万余元。此后,该笔款项因为公司账户没钱,导致小陈工资迟迟拿不到手。近日,小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公司唯一的股东徐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徐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陈起诉称,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他在某服装公司担任设计师职务,月薪18000元。但直到小陈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尚欠小陈133600元工资未付。此后,小陈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工资,但公司仍然分文未付。无奈,小陈向法院申请对裁决书强制执行,经过法院执行庭查询,服装公司名下的账户并没有任何存款,也没有发现服装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
后来,小陈在一个老客户处无意中了解到,服装公司平日业务往来很多的资金都是直接打到公司唯一的股东徐某个人账户,并不走公司账户。该客户还向小陈出示了合同,上面明确约定客户将资金打入徐某个人账户。
小陈认为,徐某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淆,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服装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小陈将公司股东徐某诉至法院。
徐某、服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服装公司向法院邮寄了答辩状,认为小陈所称事实为捏造,徐某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淆,但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经审查认为,服装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是其唯一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案的证据看,公司在服装订购合同中约定客户将货款支付到徐某个人账户,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