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1日电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银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办法》设立专章规定立项职责和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
银监会表示,现场检查是有效银行监管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也是最有力的武器。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日趋复杂,各种风险隐患交织,对现场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银监会介绍,《办法》在借鉴国际良好做法的同时,系统总结了银监会成立十余年来的现场检查经验,归纳和提炼了现场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指出了科学合理立项、创新检查体制、丰富检查手段、充分运用检查结果的工作方向,是银监会系统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现场检查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是银监会落实依法治国精神、完善监管法制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介绍,《办法》共八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定位。《办法》明确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根据此定位,合理划分部门职责,既强调检查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确保检查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又强调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实现对现场检查工作的全方位保障。一方面明确监管部门需从人、财、管理系统三方面,加强对现场检查工作的资源保障。另一方面明确外部被查机构需配合、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设施。
——从实际出发划分检查类型。《办法》考虑到不同类型现场检查在立项、实施等环节的差异,按照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的不同划分了检查类型,将银监会系统现场检查分为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
——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立项程序。《办法》设立专章规定立项职责和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原则,杜绝检查的随意性,突出检查立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
——丰富检查手段和方式。结合现场检查工作实际,《办法》新增和规范了部分检查手段和方式,包括:强化检查分析系统的使用、充分利用被查机构内审部门和外审机构力量、规范协查程序、细化相关调查权程序等。
——强化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检查结果的运用。《办法》设立独立章节,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检查结果的运用提出要求,即根据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相应采取处理措施,并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要求本次检查与以往检查结果和后续现场检查部署需衔接等。
《办法》的印发将进一步提升银监会系统现场检查执法水平,加大违法惩戒力度,有助于发挥现场检查联系实际紧密、接触问题直接、掌握信息真实的独特优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好地发现和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更好地提升监管有效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