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9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被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工商总局介绍,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该办法。
工商总局介绍,所谓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征求意见稿中介绍,所谓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因组织、策划传销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3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残的或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发布虚假广告2年内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因商标侵权5年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惩戒作出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除允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外,限制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