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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诉文物局副局长“假唱”侵权案巴中开审
2015-11-18 11:07:00
 

女歌手诉文物局副局长“假唱”侵权案巴中开审

图为平昌县文化馆与芦菲及其代理人所签定的《协议书》苗志勇摄

  中新网巴中11月18日电(苗志勇)11月18日上午9时,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备受关注、颇受争议的女歌手芦菲状告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文化馆和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假唱”侵权案,引起多方关注,多家媒体记者云集巴中。

  据悉,此前,多家媒体曾报道女歌手芦菲的维权之事,一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巴中法院为此邀请多名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人员参与旁听庭审。

  2015年2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吉林省芦菲状告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文化馆和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周莉萍对其原唱歌曲进行篡改、假唱等侵权案件。原告芦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500万人民币,歌曲使用费50元人民币。

  生于1986年的芦菲是吉林省白山市人,2011年毕业于吉林省艺术学院声乐表演专业,而后先后前往上海、北京等地剧院担任歌唱演员。她向法院诉称:2012年10月,她与聂正罡、富大华三人分别完成《水墨平昌》歌曲的作词、作曲和演唱。随后将她演唱的歌曲原唱录音传给了平昌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评选活动参评,作品中选后,平昌县人民政府没有如期告知其作品中选,并将她演唱的《水墨平昌》歌曲名称篡改为《江口水乡》。2013年5月10日,她在网上发现经篡改的作品以周莉萍的名义公开发表传播。2014年4月25日,平昌县人民政府承办的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上,周莉萍在台上借她的声音进行假唱《江口水乡》,该节目通过多家媒体发表和传播,给她造成了不可挽回和难以弥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害。

  开庭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庭前会议,就原被告双方分别就是否构成侵权、假唱行为是否成立、索赔依据等,进行交换证据和质证。

  针对芦菲诉称的著作权、表演权等遭遇侵权,给其名誉、精神和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害一说,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文化馆和周莉萍三被告的代理人则称:事发前他们已与这首歌曲的作词作曲者签有合同,不存在侵权之说。因为歌曲是平昌县请专家聂正罡创作的歌曲,不是公开征集的歌曲。2012年初,平昌县邀请了聂正罡等专家到平昌采风创作歌曲,聂正罡来平昌采风后,回去经过一段时间的创作和修改,制成《江口水乡》歌曲小样给我们试用,当时署名词作者:聂正罡;曲作者:富大华;演唱者:菲儿。并不是芦菲所说报送的平昌形象主题歌应征歌曲,更不存在我们私自把《水墨平昌》改成《江口水乡》一说,而且在我们收到的应征作品中并没有看到《水墨平昌》。当时,征稿启事和最后获奖作品的公示,我们都是在网上公开进行的,也没有收到任何举报。

  对于周莉萍涉盗用歌声的指控,其代理人也进行说明,在当天的开幕式中,平昌县文化馆邀请周莉萍演唱《江口水乡》,周莉萍系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由于演唱时工作人员误播了带原唱的《江口水乡》小样版,鉴于现场观众多,为了应急处理,周莉萍只能对口型。事后,平昌县文化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向芦菲表示歉意并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向芦菲支付了各种侵权费、伤害及各种损失费共计15万元人民币。记者在平昌县文化馆与芦菲及其代理人刘爱辉所签定《协议书》上看到,在第一条显示“甲方平昌县赔偿乙方各种侵权费和伤害及各种损失费壹拾伍万元整(不包括乙方两人来平昌往返,食宿一切的差旅费费用另算)。乙方给甲方出示收据再签字确认本协议。”的字样。

  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庭审仍在进行中。本网将继续关注。(完)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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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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