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姐妹欠钱不还并且明知房屋被查封还擅自转卖给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10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两名被告人系两姐妹,分别是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法人代表。2014年5月14日,因二人无故拒不应诉,北辰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诉讼中,法院依原告方申请,依法查封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在得知法院的判决后,二被告人于2014年11月15日将已被查封的房产以950万元的价格转让,所得钱款未履行判决偿还借款的义务。
负责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有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本案就是典型例子。二被告人明知因借款合同违约被法院判决履行偿付义务,判决业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仍将法院查封的房产转让变卖而未履行判决义务,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