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周边海洋邻国之间存在着一些关于岛屿主权的争议,这些争议从本质上说不是海洋权益争议,而是领土主权争议。根据国际法,由陆地领土构成主张海洋权益的基础。
中日之间亦然。因此,妥善处理钓鱼列岛主权争端,是妥善处理东海划界问题的基础。
1、关于钓鱼列岛问题
“从16世纪到8世纪,中国人和日本人撰写的关于琉球和钓鱼岛等岛屿的最好文献,都不约而同清楚说明,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和琉球的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钓鱼岛等岛屿既不是琉球的领土,更不是无主之地,而是中国的领土”(井上清)。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记载与文献。
中日甲午战争是1894-1895,为一个时段,在这个时段过程中,日本趁中国弱势而占领钓鱼岛,中国战败签署《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和澎湖列岛,因钓鱼岛属于台湾地区(台湾大陆架上,冲绳海沟以西),自然在台湾地区之概念内。日本对钓鱼岛、对台湾的侵占是同一甲午战争时段、同一个地区、同一性质的事件,不可分割开来对待。废除《马关条约》后归还台湾给中国,钓鱼岛理应包括在内。
根据1946年1月29日发布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其中第3款明确规定日本版图范围,不含钓鱼岛。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和约》是美国单独对日讲和,日本趁机把钓鱼岛并入琉球范围内,交美国托管。美国于1953年12月25日发布美国民政府第27号令,划定托管范围,导致美国对钓鱼岛的控制,也导致中国实际上未能收回钓鱼岛。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即《归还冲绳协定》,将27号令所划定的托管地区交给日本。日本据此主张钓鱼岛为冲绳的一部分。中国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国际法上看,中方的这一立场是无可辩驳的”。美国政府于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他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消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时这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主张。”美国实际上是承认钓鱼列岛存在主权争议的,并且不想卷入争议。
从上述经纬可以看出,钓鱼岛主权争端因其历史的复杂性,故不宜作为法律问题,而是作为政治问题加以对待。中日两国的老一辈政治家对这一点有明确地认识和把握。
钓鱼列岛主权争端是目前中日之间最为复杂、敏感的问题。承认争议共同协商处理,是唯一妥善的办法。如果任由石原慎太郎等人激化矛盾,双方之间随时存在擦枪走火的危险。中日之间需要做的是,深化经济关系,稳定政治外交关系,建立对钓鱼岛的共同管控机制,防止擦枪走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