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而且这是同盟国的一个共识,也是得到了世界的认可,所以不存在《开罗宣言》只是三家的一个声明。现在有一些意见说只是三个国家的声明,不算国际法,不能生效,其实这是一个狡辩?
刘江永:这个说法过去就曾经有过,比如台湾岛内的台独势力、日本右翼势力就有这个说法,这个说法第一没有国际法的常识,第二他有特定的错误立场决定了这种诡辩。
首先,我们看《开罗宣言》是在1943年11月23日至27日之间,当时的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同开会决定的。之后,美、英的首脑飞往德黑兰,大概在11月30日征求了斯大林的意见,取得了苏联领导人的完全赞同,之后才在12月1日正式发表,以达成共识的所在地开罗为《开罗宣言》的名称。所以应该说在当时反法西斯联盟的主要国家领导人共同达成了共识,应该说是具有国际法渊源的重要意义。
第二,我刚才也已经讲过,经过敦促日本投降书这样一个《波茨坦公告》,也被翻译为《波茨坦宣言》所确认的,日本必须接受的国际法文献。它和《开罗宣言》两者合在一起,日本都必须接受。
第三,日本政府曾经在投降的时候明确表示日本的继承者必须执行。也就是说这些不仅说是三国的宣言,是日本也必须根据《波茨坦公告》遵守的国际法的文件。
再有,从中日关系的角度看,日本也必须遵守这个国际法的文件。因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涉及到台湾问题。当时中国的立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表示对中方的立场表示理解和尊重,但是并没有表示承认。在这种情况下中方是不接受、不满意的,认为日本没有向《波茨坦公告》所承诺的要执行《开罗宣言》,因为《开罗宣言》讲侵占的领土必须归还给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是当时中国的政府,就是从中国窃占的领土归还给中国政府是一个道路。两国在邦交正常化的时候,如果不这样说中国是不接受的。
1951年,日美两国和一些国家在旧金山举行和会的时候,缔结了《旧金山和约》,在《旧金山和约》的第二条当中,当时的美国和日本就认为日本必须把东北、台湾、南沙、西沙放弃领有权,就是放弃主权和拥有主权的权利。但是没有规定日本放弃的这些岛屿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