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日方所称依据非法无效 美日私相授受中国领土
问:日本辩称对钓鱼岛列屿拥有主权有什么依据?
答:日本政府声称对钓鱼岛列屿拥有领有权的文件为:日本外务省于1972年3月8日公布的《日本关于尖阁列岛(钓鱼岛列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其要旨为:第一,自1885年至1895年,经过实地调查,认为钓鱼岛列屿是无人岛,也无清朝控制的痕迹,为此,于1895年1月14日在内阁通过了建立标志的决定,并将其编入日本的领土,所谓的“无主地”主张。第二,钓鱼岛列屿属于日本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不包含在《马关条约》第2条日本从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也不包含在《旧金山和约》第2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内。第三,钓鱼岛列屿不是台湾的一部分。
实际上,钓鱼岛列屿在明、清时期即为中国领土而非无主地,也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这并非仅在中国官方册封史的文献中有记载,而是国际间的共识。最早记载钓鱼岛列屿的琉球国大学者、紫金大夫程顺则所撰的史书《指南广义》(1708年)、日本史地学家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1785年)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都明确地将钓鱼岛列屿划归中国领土版图。欧洲国家和日本当时出版的地图,也是将钓鱼岛列屿标为中国领土,而不在琉球群岛之内。
同时,钓鱼岛列屿由于台湾渔民经常出没作业的关系,习惯上将该列屿视为台湾附属岛屿,这是一种历史的自然形成,对于这种地理概念的历史形成,中日的文献资料均有反映。
其实,日本人要到1885年前后才通过西洋人的海图(主要是英国《海军水路志》)注意到钓鱼岛列屿的存在。而英国海军是通过闽台人获悉钓鱼岛列屿的命名,直到1900年,日本才给钓鱼岛列屿起名为尖阁列岛。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钓鱼岛列屿本应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归还中国,但美国根据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托管琉球,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群岛的经纬线内,并于1972年将钓鱼岛列屿连同琉球群岛一并交还日本,美日私相授受中国钓鱼岛列屿领土的做法,导致现今钓鱼岛列屿被日本非法实际控制的局面,从而衍生出长达四十年的中日钓鱼岛列屿领土主权之争。
综上所述,日本所声称的拥有主权的论据均是非法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