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70年过去了,《开罗宣言》对于今天的实际情况有什么指导意义?
刘江永:《开罗宣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当中,中国、美国、英国,实际上代表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和平力量,一起在1943年11月23日到27日之间,在开罗举行会议。重点讨论是如何打击日本帝国主义,如何对日本所窃占的其他国家领土,应该要求日本必须归还给这些国家。其中也涉及到中国的东北地区、台湾、澎湖。这个《开罗宣言》实际上是代表着国际正义对邪恶势力,就是针对军国主义对外侵略扩张,可以说是一个宣言书,是国际的正义之声,也是为战后一系列的国际法、国际秩序奠定了重要基础,这是第一。
第二,当时中国的国内已经建立了国共合作的民族统一战线,共同抵抗来自日本的外部侵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已经改编成八路军、新四军,和当时国民政府的、国民党领导下的国军,共同抵抗日寇的入侵。1941年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在此之前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是中国共产党主动要求国民党停止内战、一致对外,共同抗日,形成了全国的抗日统一战线。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也形成了反法西斯阵营,这就包括中国、美国、英国,以及苏联等等广大的国家。
在这样一个形势下,《开罗宣言》也是中国领导人在抗战期间参加的第一个,甚至可以说唯一的一次重大的国际会议,对战后日本的领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正因为有了《开罗宣言》,所以在1945年当时美、英、苏也征求了中国的意见,一起制订了敦促日本投降书,就是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才能够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要求日本必须执行《开罗宣言》,日本的领土在战后必须得限定在日本的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和盟国所规定的若干小岛。如果没有《开罗宣言》,可以说《波茨坦公告》也没有给一个具体的日本窃占中国的领土归还给谁。正是有了《开罗宣言》当中的明确规定,第一条是1941年日本扩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扩张占领太平洋的岛国,日本必须放弃。第二条,在日本从中国窃占的领土,例如中国的东北、台湾、澎湖,必须归还给中华民国。因为1943年的时候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合法政府,国民党正规军是在中国抗日战争主战场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蒋介石作为中国的代表出席这个会议,也是包括反映了当时中国共产党八路军、新四军的立场,所以中国共产党当时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也是督促日军必须接收《波茨坦公告》投降。
同时《开罗宣言》也规定必须从日本以贪欲和武力掠夺的所有土地上把日本驱逐出境,还明确宣布朝鲜要独立。所以这是非常清楚的反法西斯的共识,而且明确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样就使得《波茨坦公告》进一步有了充分的依据,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所以《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形成了战后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和国际秩序的基础。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于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1945年8月14日,由天皇出面正式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也就是说,日本接受了这样一个《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又在第八条里面明确规定《开罗宣言》必须做到履行,这就意味着不仅是中、美、英、苏达成了国际共识,而且是日本已经接受了。在1945年9月2日,日本的《投降书》当中甚至明确写到未来日本的继承者也必须去忠实地执行《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公告》不仅是明确规定了日本战后的领土,而且也规定了惩处战犯,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必须从世界剔除,日本人民享有民主言论自由和基本人权,彻底摧毁日本的军帝国主义的法西斯统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这是日本政府必须接受,必须执行。
中国日报网:而且这是同盟国的一个共识,也是得到了世界的认可,所以不存在《开罗宣言》只是三家的一个声明。现在有一些意见说只是三个国家的声明,不算国际法,不能生效,其实这是一个狡辩?
刘江永:这个说法过去就曾经有过,比如台湾岛内的台独势力、日本右翼势力就有这个说法,这个说法第一没有国际法的常识,第二他有特定的错误立场决定了这种诡辩。
首先,我们看《开罗宣言》是在1943年11月23日至27日之间,当时的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同开会决定的。之后,美、英的首脑飞往德黑兰,大概在11月30日征求了斯大林的意见,取得了苏联领导人的完全赞同,之后才在12月1日正式发表,以达成共识的所在地开罗为《开罗宣言》的名称。所以应该说在当时反法西斯联盟的主要国家领导人共同达成了共识,应该说是具有国际法渊源的重要意义。
第二,我刚才也已经讲过,经过敦促日本投降书这样一个《波茨坦公告》,也被翻译为《波茨坦宣言》所确认的,日本必须接受的国际法文献。它和《开罗宣言》两者合在一起,日本都必须接受。
第三,日本政府曾经在投降的时候明确表示日本的继承者必须执行。也就是说这些不仅说是三国的宣言,是日本也必须根据《波茨坦公告》遵守的国际法的文件。
再有,从中日关系的角度看,日本也必须遵守这个国际法的文件。因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涉及到台湾问题。当时中国的立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表示对中方的立场表示理解和尊重,但是并没有表示承认。在这种情况下中方是不接受、不满意的,认为日本没有向《波茨坦公告》所承诺的要执行《开罗宣言》,因为《开罗宣言》讲侵占的领土必须归还给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是当时中国的政府,就是从中国窃占的领土归还给中国政府是一个道路。两国在邦交正常化的时候,如果不这样说中国是不接受的。
1951年,日美两国和一些国家在旧金山举行和会的时候,缔结了《旧金山和约》,在《旧金山和约》的第二条当中,当时的美国和日本就认为日本必须把东北、台湾、南沙、西沙放弃领有权,就是放弃主权和拥有主权的权利。但是没有规定日本放弃的这些岛屿的归属。
中国日报网:当时美国可能已经有其他想法。
刘江永:这有两个背景,一个背景是在《开罗宣言》当时讨论的过程中,中国曾经和美国事先沟通,表明了中国的立场。所以《开罗宣言》最开始的文本是由美国来起草,美国起草的文本是要求日本“背信弃义”从中国窃占的领土,特别是中国的东北,当时叫满洲国,还有台湾、澎湖,理所当然地要归还给中国,这是美国的文本。但是英国参与了会议,英国当时的外长和丘吉尔认为是不是不要语气那么强烈,而且只要写日本放弃台湾、澎湖是不是就可以了,放弃就可以了。但是当时中国的外交谈判代表王宠惠明确表示反对,必须写明确写要归还给中国。最后的《开罗宣言》发表的文本还是接受了双方的意见,没有用“背信弃义”、“理所应当”这些修饰语,但是还是明确写到领土应该归还给中国。这是一件事。
到了1951年,当时美国和中国实际上在朝鲜半岛处于战争状况,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美国也是以联合国名义派出美军登陆,实际上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直对新中国政府是一种敌视的政策,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迫使日本服从美国的战略意图和台湾缔结和约,建立外交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制造一种台湾归属未定论。日本必须放弃这些领土,但是这些领土归谁,美国是考虑不能给中国大陆。
中国日报网:这也是当时两个阵营冷战对立的考虑。
刘江永:而且美国的想法是这样,美国还要找到一个借口在台湾驻军。他把台湾未定,日本放弃了,但是归谁不说,给美国在台湾驻军、在琉球驻军一个借口。《旧金山和约》是美国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而日本是要防止海峡两岸统一,所以也采取模糊的说我放弃了,但是不讲归谁。在南沙、西沙问题都是这样的立场。美国和日本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达成了《旧金山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从一开始就表示,没有中国参加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绝不接受。正是因为有这个过程,所以到了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日本只是说理解和承认中国的立场,中方是不接受的。日本随着田中角荣首相来华访问的大平正芳外相,和日本外务省的一些官员就商量怎么办,最后他们主动提出了一个措词,在理解和尊重中方立场的这句话下面加了一句话,就是日本政府将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这个第八条的内容是什么?就是我刚才说的日本将《开罗宣言》各条款必须履行,日本的领土要限定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还有“吾人所规定的若干岛屿”。就是说,用遵守战后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确认日本要继续遵守《波茨坦公告》,并且执行《开罗宣言》,用间接的表述方式和中方进行谈判。由于当时中方也考虑到日本国内是有反华势力,有台湾邦。而中日还没有建交,如果日本能够承认《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实际上就是以承认国际法的形式确认台湾归还给中国,这种表述中方是可以接受的,这就是求同存异。
《中日联合声明》内容非常的丰富,也是中日关系在战后实现正常化的主要标志,而且逻辑相当严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中日政治文件。又有人说,联合声明只不过是两国政府签署发表的声明,好像没有经过日本国会的批准,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种说明实际上也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呢?因为政府所签署的联合声明同样是政府签署,甚至不签署,就是表示加入和赞同的国际条约和协定,都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有的有签署,有的没有签署,这都不影响,从国际法上讲都不影响其法律约束力。
另外,日本政府的声明即使未经过国会的批准,但是不能忘记或者绝对不能忽视的是1978年中日两国在8月12日签署并缔结发表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这个《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经过中国全国人大批准和日本国会批准的中日两国之间的国际条约。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当中就明确规定,《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应该得到遵守。
中国日报网:也就是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已经包括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
刘江永:对,已经包括在内了。这样来看的话,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日本所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以及和中国签署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形成了完整的日本必须遵守的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中国日报网:也就是说我们说的中日之间的四个基本文件。
刘江永:对,四个基本文件当中两个文件是这样写的(指《波茨坦公告》中确定日本必须遵守《开罗宣言》;《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日本必须遵守《中日联合声明》各项原则——编者注)。有的人说,1978年是冷战时期,好像现在形势变了。其实,一直到1998年江泽民主席访问日本,中日双方发表了《联合宣言》,就是《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明确表示中国和日本业已发表的两个政治文件要遵守。另外,在2008年胡锦涛主席访问日本的时候,中日两国领导人又签署并且也是共同发表了中国和日本之间第四个政治文件,就是2008年的《联合声明》,又确认了中日之间的三个政治文件必须做到遵守。一直到2008年日本政府都明确表示了要继续执行中日之间四个政治文件,而四个政治文件当中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确认了日本必须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立场,而第八条要求日本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开罗宣言》的各项条款必须履行。
应该说战后一直到1945年到2008年,是有明确的文字规定,日本是必须承担坚决履行、严格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基础,战后的国际秩序。
中国日报网:既有国际法的约束力,也有日本自己承认要遵守。
刘江永:谈到日本要承认的话,必须要强调一点。不仅是日本遵守国际法基本准则和战后的国际秩序,而且是日本国内法做出的规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日本国内现行宪法第98条有明确规定,宪法是日本最高法律,和宪法相违背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这些都是全部或部分是无效的。日本和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遵守,这是日本宪法对日本政府做出的规定。如果违反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做出的规定,实际上不仅是有违国际法,而且直接是违反日本宪法。关于这一点,日本必须认清,在涉及到台湾归还给中国的问题上,无论从日本的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日本现在的政府和未来的政府都必须严格遵守。
中国日报网:既然有这么多法律的约束,包括日本必须承认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为什么后来又与中国出现了围绕钓鱼岛领土主权的争端,这是有什么深层次原因?
刘江永:这个是由于在涉及到战后规则、战后秩序的问题上,日本政府,特别是安倍政权一方面不敢,或者说还不便于公开提出推翻《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他不便于这样做。但是他采取了另外一种手法,企图改变战后的国际法基础和国际秩序。他们采取了什么样的手段呢?就是日本,包括外务省的一些右翼或亲美势力,他们在战后把冷战时期形成的《日美安全条约》、日本和美国达成的《旧金山和约》,还有1971年日美两国签署的《归还冲绳协议》拿出来,作为战后东亚太平洋地区的国际秩序。
关于这一点,实际上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就是有斗争的,他企图通过利用拉住美国、仰仗美国来实现政治目的,企图通过打出日美《旧金山和约》来矮化、淡化、抵销《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以他们具体的说法就是战后规定东亚地区国际秩序的是《旧金山和约》,不提《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他强调规定日本战后国际秩序的是《旧金山和约》。
中国日报网:《旧金山和约》对他的益处是什么?
刘江永:为什么要这样提?有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涉及到台湾问题,南沙、西沙的归属;一个部分涉及到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在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台湾归属问题和南沙、西沙归属问题,日本总是强调《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了日本只是放弃了台湾、南沙、西沙的归属权,但是没有讲归谁。这就引起了中日两国在邦交正常化之前谈判过程中,始终没有谈拢。台湾问题成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主要障碍。也就是说日本跟台湾保持外交关系,并想和大陆发展经贸关系,发展政治关系,这就是日本和美国制造的“台湾归属未定论”下的“一中一台”、“两个中国”。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坚决反对的,这是一件事。
第二件事,钓鱼岛。到目前为止日本外务省和日本一些政府官员,包括内阁成员,仍然是强调钓鱼岛不是包括在《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台湾范畴,日本并没有放弃钓鱼岛。钓鱼岛他们叫“尖阁列岛”,是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的规定当中,这个第三条的内容是什么呢?规定日本对北纬29度线以南地区,这些岛屿由联合国托管,美国是唯一托管国,对这一点表示同意,这是一个表述。日方强调所谓“尖阁列岛”(中国钓鱼岛)、在29度以南的岛屿是日本领土,日本同意由美国托管,就是说日本是有潜在主权,只不过现在是由美国托管而已。这是他的单方面解释。
战后怎么又把钓鱼岛说成日本的呢?就是涉及到1971年美国和日本达成了《归还冲绳协议》,根据《归还冲绳协议》美国把琉球,就是冲绳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权交给了日本。同时,用划经纬线的方式把钓鱼岛也划入了归还范围。这样日本就强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我同意美国来托管,美国现在跟我达成协议,又把这些岛屿归还给我。所以日本就强调,战后国际法上看钓鱼岛已经是日本的了。所以,他要特别强调根据《旧金山和约》作为战后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基础,以此颠覆《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作为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基础,有这样一个重要的意义。
但是,我们和日本在围绕战后秩序这场斗争的关键,也是和我刚才说的问题是直接相关的,这个斗争不是从现在开始,是从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前就开始。也就是说在1950年美日两国拉了大概有40多个国家,在旧金山开会的时候曾经讨论到中国被日本占领的领土问题。当时中国的外交部已经有历史档案文献证明中方准备参加旧金山和会,这是在1950年的5月,准备参加旧金山会议,并且就开旧金山和会所要涉及的日本侵占中国的领土问题表达中方的立场。这个文件是没有署名的,中国当时参与旧金山和会的草案,还没有署名。这个草案就明确提及琉球一些岛屿,那时候琉球也要从日本剥离出来,赤尾屿提到了,应该是放在台湾部分。
中国日报网:归台湾。
刘江永:归台湾部分进行讨论。是也提到了钓鱼岛,钓鱼岛最东端的岛屿是赤尾屿,赤尾屿作为台湾的一部分。显然,钓鱼岛都要作为台湾的一部分,这是中国已经意识到了台湾包括钓鱼岛。但是,因为日本当时的叫法是“尖阁诸岛”,所以是使用的日本名称。于是,日本有些人就说,你看中国的外交文件都讲的“尖阁诸岛”。其实,这是三十年代的日本的概况当中提及的,使用的贸易数字都是三十年代日本与琉球的贸易数据。而且,当时对琉球规定的范围是,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张学礼提到的琉球36岛。琉球当时有名的岛屿是36个岛屿,这是琉球的范围。当然这其中甚至提到了琉球要考虑划给中国,只不过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立场,所以这一条是没有被采纳的。
琉球是1872年由日本把琉球国通过强制的方式,使它改成了琉球藩,1879年又把琉球藩改成了冲绳县。最早日本入侵琉球是1609年,武力入侵琉球,使琉球也向日本朝贡。到了1872年当时中国经过了1849鸦片战争已经衰落了,1872年又遇到了新疆地区俄国的入侵,法国入侵安南(越南)这个时期,它趁中国腹背受敌的时候,把中国过去的藩属国琉球纳入日本的一个藩番。琉球不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这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也不是中国的一部分,我们有些人不了解历史事实,有一些夸张的说法。
中国日报网:属于藩属国。
刘江永:属于藩属国。地位和朝鲜、越南是一样的,所以不宜说成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在清朝的时候有明确规定,一个是在朝贡体制下,藩属国是向中国朝贡,中国给他们册封国王。应该说是朝贡体制内的中国的属国。用现在的观点说属国就是属于我们的,清朝的时候有清晰的界定,属国的概念跟属地是不一样的,属国是越南、朝鲜、琉球,周边的邻国跟我们有册封国家;属地是新疆和西藏。所以这样的话,有些人好像很爱国,扩大化解释。日本利用这个问题煽动了反华情绪,就是指责中国霸权。
我们回到主题上,围绕着《旧金山和约》问题,在1950年我们是准备参加旧金山和会的,但是由于美国不承认新中国政府,和台湾有外交关系,美国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派代表出席旧金山和会。而当时的苏联和一些国家是承认新中国政府,反对台湾代表参加。在这种情况下,朝鲜半岛处于战争状态,整个来说,在旧金山和会上最后是没有中国海峡两岸任何人参加的。苏联没有参加,朝鲜半岛没有任何与方参加,而是日本和美国伙同了40多个国家,甚至南非跟二战日本侵略战场没有关系的国家也过去达成了和约。
第一,中国没有参与。第二,在旧金山和会之前中国就表示了,没有中国人参与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在《旧金山和约》草案出来之后,中国当时的外长,就是周恩来,再次发表声明表示反对;《旧金山和约》出笼之后,周恩来外长又一次发表声明,表示坚决反对,中国绝不接受,是非法无效的。
所以,美国和日本达成《旧金山和约》,通过他们自己国家议会的同意,是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一个问题。但是中国没有参与谈判,而且已经发表声明表示反对的,这样一个美日的《旧金山和约》,如果日本政府想把它作为规定中国领土的国际法秩序或条约,作为国际法的基础或者国际秩序,这根本可以说是没有效力的。而且,苏联也没有参加,韩国、朝鲜也没有参加。把苏联这样一个东亚地区主要的反法西斯联盟的国家排除在外,这样一种所谓的和约,实际上根本不仅不能构成东亚地区的国际秩序和国际法的基础,而且里面甚至有干涉到邻国内政的一些规定。比如说,你说放弃领有权,但没有说归还给中国,这本身就是违反《开罗宣言》的措词,这个是坚决不能接受的。
另外,关于第三条所说的北纬29度线以南地区,日本完全是单方面的解释说它包括钓鱼岛。为什么?因为29度线以南地区范围很大,台湾、菲律宾都可以说以南地区,澳大利亚都可以说以南地区,没有底线,只是29度线以南,没有经度。所以范围是非常模糊的。
第二,没有提到钓鱼岛,或者是日本所谓的“尖阁诸岛”,都没有。
第三,中国政府对美国托管琉球是在周恩来的声明中是表示反对的,周恩来当时的声明是说没有任何国际协定规定琉球由某个国家去托管,更谈不上美国来单独托管。而且也提及没有任何国际文件规定琉球脱离日本。当时是支持琉球人民争取独立,或者是从美国的占领下摆脱出来。独立当时还没有提出,就是摆脱美军对琉球的占领。有些人主张独立,有些人主张回归日本。而钓鱼岛从来不是琉球的一部分,日本通过甲午战争,在战争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利用了战争取得的优势地位,秘密举行内阁会议划入所谓冲绳的部分。
而钓鱼岛在明清两代明确无误是中国最先发现的,利用、命名,并且纳入中国海防范围的中国固有领土。不是无主地,虽然是无人岛,但是不是无主地。无人岛和无主地完全是不同的概念,日本偷换概念,而且以所谓“先占原则”这样的说法,企图用战争的手段秘密窃占中国的领土,根本可以说是非法的。必须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归还中国,这是不可撼动的国际法和国际准则。而他想通过《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单方面解释,把钓鱼岛又塞进了《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这个也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明确的记载,而且美国也没有承认。
中国日报网:甚至连“私相授受”都算不上,只是日本单方面的解释。
刘江永:是日本单方面的解释,甚至世界只有日本一个国家这样解释,连美国都没有解释。
什么时候是“私相授受”?是1971年日美两国就归还冲绳协议的范围,美方在日方的要求下,用划经纬线的方式把钓鱼岛划入了归还冲绳的范围。这就引起了什么呢?就是中国海峡两岸和在美国的华侨、华人、留学生的坚决反对。所以,美国政府自知理亏,就出来做出了说明,美国的国会和政府一致的看法是,美国交给日本的只是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而对钓鱼岛的主权美国不持立场,希望有关各方去对话、协商和平解决。美国把这些岛屿的管辖权交给日本,不影响其他各方对钓鱼岛主权的声索的权利。
美国是这样解释的,只有日本说《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是包括了钓鱼岛,美国是没有这样一个解释。所以这完全是一个单方面的,中国政府坚决反对,认为是非法无效的所谓条款。又附加上日本所谓的单方面解释,把1894年日本通过甲午战争所窃占,又通过《马关条约》进一步殖民统治台湾时期,把中国的领土踏入到日本版图,这样一个战争行为下的非法的“战利品”,重新通过《旧金山和约》的单方面解释,又作为日本所认定的国际法,依据纳入日本的版图,加以实际的控制,这就是整个过程的实质和要害。
中国日报网:现在看来日本和中国之间的问题,除了钓鱼岛之外,可能中间还有牵涉背后的一些较量,比如说日本现在的经济从总量上讲,已经被中国超越。然后这方面对于日本是不是也构成了一些影响?包括日本现在右翼势力在日本国内究竟占什么样的比例、比重?
刘江永:这是另外一个话题,刚才的部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日本有些人可能会提到,你们说《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没有提到钓鱼岛,那《开罗宣言》也没有提到钓鱼岛啊。
中国日报网:是的。
刘江永:那怎么能包括钓鱼岛呢?这是不管我们有什么样的看法,但是必须回答的一个法律问题。《开罗宣言》所提及的是日本从中国窃占的领土,例如东北、台湾、澎湖等。下面还有规定,就是日本因贪欲和武力所攫取的土地,必须把日本驱逐出境,所以是一个全称判断,没有任何“没有包括什么”的问题,这种曲解的余地是没有的。日本只有老老实实的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做出的规定,这是一条。
第二,《开罗宣言》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由于当时中国政府已经明确意识到,不仅是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年日本在太平洋地区扩展所窃占的一些领土必须放弃,而且特别强调,中国的东北和台湾、澎湖。明确意识到这一点是说什么呢?就是指《马关条约》必须废除。日本通过1894年甲午战争所秘密决定占领的岛屿,以及《马关条约》对台湾全岛的统治必须终结。为什么是这样一个表述?就是因为在《马关条约》当中,日本是利用战争获胜,当时的伊藤博文内阁发动了甲午战争,秘密决定窃占钓鱼岛。之后,伊藤博文首相、陆奥宗光外相和李鸿章谈判,迫使李鸿章必须限期,在1895年4月底以前必须做出决断,要把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而且在中文版本当中,必须让中国写明是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这是一个全称判断。
当时,李鸿章虽然做了一些反对的表示,说战争并没有在台湾发生,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你们战胜,我们战败了。但是你们的军队在那儿,这个地方我们可以考虑。台湾又没有打仗,为什么要割让台湾呢?这个据有的史料记载,伊藤博文气势汹汹说:“好,那我们可以暂时不谈,等我们军队占领了台湾再谈。”非常蛮横。而且还说:“我的军舰30多艘已经出港了,直奔大连、天津,你们要把北京、天津的军队全部撤走。”就是有一种长驱直入占领中国的态势。这时候清政府说:“好吧,我接受他们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被割让给了日本。
如果说这样一个全程判断没有写明钓鱼岛就不算钓鱼岛,完全站不住脚,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台湾有许多附属岛屿,在这些岛屿当中为什么要特别突出提到澎湖?因为《马关条约》是这样,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还有澎湖割让给日本。所以,除了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以外,中国的谈判代表特别强调澎湖,所以《开罗宣言》是完全针对《马关条约》,就是全面的要否决掉《马关条约》,所以做出了这样的文字的调整。如果日方说没有写明钓鱼岛,所以就不认帐,那么我们看台湾及其所有附属岛屿,还包括钓鱼岛附近的花瓶屿,以及彭佳屿、龟山岛,这些岛屿也没有被一个一个具体列在其中,难道就不算数吗?明明写的是就是台湾,实际上《马关条约》被否认,所有的附属岛屿都应该归还给中国,这是确信无疑的。
至于日本所说的在《马关条约》签署之前已经把钓鱼岛划入日本的冲绳,这更是暴露了当时日本军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野蛮嘴脸。为什么?通过甲午战争,把“甲午战争之前十年调查证明是中国的这些岛屿、有可能跟中国发生争议的岛屿”,通过战争取得优势之后不经谈判,单方面举行国内的会议,把别国的领土纳入本国的范畴。而且,冲绳也不是日本固有领土,这种行为是地地道道的日本侵略扩张的行为,没有任何正当性。就是比经过《马关条约》谈判,就是比有了一层好像国际法的面纱还要恶劣,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根本就不能构成《马关条约》虽然作废了,但是《马关条约》之前日本就占领这些岛屿任何的法律依据。
中国日报网:用战争的武力来夺取,是属于不合法的。
刘江永:因为所夺取的对象岛屿不是无主地,是无人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第二,它采取的方式是秘密的,而不是公开的。
第三,它是以战争为背景,不是和平的方式。包括在当时帝国主义所推出的“先占原则”,就是占领殖民地的“先占原则”所提出的一些基本要件,根据“先占原则”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方式是和平公开的方式。所以,没有一条符合当时国际上不得不认可的所谓的“先占原则”国际法的规定。而中国对这种“先占原则”,我们也知道作为发展中国家、受到殖民主义欺负的国家,也认为“先占原则”是殖民地向外扩张的殖民原则,是为了殖民主义扩张所提出的,但是毕竟受到了一些国家的支持。所以,这个原则在当时来说,在殖民统治时期的列强扩张过程当中是被广泛应用的。
即便如此,日本的做法也完全不符合“先占原则”,比日本《马关条约》规定中国要割让台湾,实际上还要恶劣。为什么要这样做?这就是一个问题,马上要《马关条约》占领台湾了,为什么还要占钓鱼岛呢?这又是一个问题。“我不用先开会决定了,你交给我就完了。”这有点不太合逻辑,其实这个问题很好理解。因为钓鱼岛在1885年进行过两次调查,命令当时冲绳县令进行两国次调查,一次是口头调查,一次是实地勘察,但是没有登岛,只是在岛外转了一圈。他发现这些岛屿《中山传信录》当中提到的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认为这些岛屿已经有清朝的报纸,就是当时日本外务省调查认为有清朝的报纸披露日本有人企图登台湾北部的岛屿,大有占有之势,提醒政府予以关注。
所以,当时日本外务省和冲绳县都表示这个事情要慎重,日本当时内务省的内务卿是山县有朋,他后来做了日本的首相,而且是甲午战争时期他自告奋勇成为侵略朝鲜半岛和中国辽东地区的日本第一军的军长,这是一个大军阀,是日本陆军的创始人。他当时是日本的内务卿,要求外务卿和冲绳县去调查钓鱼岛,企图吞并。我刚才讲了调查的结果,认定这些岛屿有可能是中国的,如果日本要建立国家标识,可能会涉及到跟中国的矛盾冲突,所以现在是不是暂时要放一放。那时候日本正在准备为期五年对中国的作战计划,羽毛未丰,所以暂时放了放。
而甲午战争已经基本上日方打败了北洋水师,获得了制海权,获得了胜利。胜券在握的情况下,他们就认为现在和过去的形式不一样了,可以讨论是否把这些岛屿归入日本的领土。可以说长期觊觎,亟不可待,没有等战争结束就把钓鱼岛纳入日本版图,这是有历史缘由的。那时候他们还认定台湾是必须要谈判的,可是钓鱼岛这些东西没有人,先占了算了,这是实现十年前扩张基本的目标。
第二,钓鱼岛是日本海军占领台湾,对日本来说是占领台湾的跳板。当时,钓鱼岛和花瓶屿这些地方,都被日本的海军作为入侵台湾的海军集结地,这些都有当时官方文件所证明,所以是要先占领跳板和集结地。如果《马关条约》谈不下来,中国要抵抗,可能要出兵海军去占领。你不是让我占领以后再谈嘛,我就占领看看。因为当时北洋水师是彻底灭亡了,已经被打败了。日本在刘公岛一战取得了大获全胜,它的军舰已经从刘公岛向台湾方向行驶,从冲绳方向,向台湾行驶。在这个过程中还没有谈判,军事部署已经南移了,无论中国的清政府割让台湾,同意也好,不同意也好是志在必得,而钓鱼岛正好是海军集结地,所以要先达到这个跳板之后才能统治台湾全境,这是当时整体的背景。
我们从历史过程和国际法基本规定来看,日本在战后必须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所有被占领领土归还给中国。
日本有的人说,我们在1970年发现石油以前,你们中国没有提出诉求。这完全是一派胡言。为什么?中国1950年参与旧金山和会的草案,因为中方被拒绝参与会议,所以才没有正式提出,不等于中国没有这个领土意识。第二,中国在1958年,那时候已经发表了中国领海声明。在领海声明当中提到包括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同时强调,美国对台湾军事占领是非法的,美国必须撤走,中国政府将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收复台湾。这都讲得很清楚了,是由于台湾海峡两岸分裂,所以没有能够在战后实际管辖钓鱼岛,而被美国作为它的军事占领的靶场来运营。当时在台湾岛内都有驻军,这种时候中国要求美国从台湾撤军,当然是保护钓鱼岛。
日本还说,破坏“搁置争议”的是中国方面,因为中国1992年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是你们把钓鱼岛放入中国的领海法,是你们没有搁置。这是日本强调的另外一个理由,这也是站不住脚的。为什么?因为1958年中国的领海声明已经提及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而1992年的中国领海法是在这个基础上明确提出,适用范围包括台湾,以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只不过加了一个包括钓鱼岛,其实这跟领海法一脉相承的,只不过由于这个地方日本也主张,所以中国要加上一个明确钓鱼岛,这个是第一次点明,它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日方指出这是由中国单方面的破坏搁置争议,这个也站不住脚。因为在1978年中日两国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时候,曾经就搁置争议再次达成共识。可是就在当年,日本的右翼团体,叫日本青年社就开始登岛挑衅。它是民间的个人行为,在国际法上就是登一千次岛,带什么设施,在国际法上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个人的登岛和宣誓在国际法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是可以肯定的,我们对此也提出了抗议。问题在于什么呢?日本政府单方面破坏了搁置争议的事实,这个事实是存在的。就是在1990年以前,日本的政府一个是派出了日本海上保安厅的飞机,就是直升机,在钓鱼岛设立临时的直升机停机坪。另外,日本国土交通省还用公务船运送了包括钻机在内的设备,在钓鱼岛的附近领海海域进行钻探、勘探。这些做法都是日本政府直接破坏搁置争议,有实际行动,中国政府都提出了抗议,都提出了交涉。
在这种情况下中方要不要出手?当时中国正是因为考虑到和日本达成了搁置争议的共识,所以没有像日本那样去做,而是采取了法律方式的自卫行动。我认为这叫做法律的正当防范,法律形式的正当防范,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是中方出台了领海法,是在日本政府有错误行为的基础上。
而且,当时在日本国内,就日本海上保安厅和国土交通省在钓鱼岛体现主权的做法是否合适,在日本国会内是有讨论的。一部分人认为,既然我们跟中国人达成了搁置争议的共识,这种做法是不是和外务省缺乏沟通,是不是合适?这在日本国会有讨论。当时日本的前外相园田直,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当时的外相园田直,当时在国会答辩的时候明确讲,“如果这些行为是为了体现日本的主权,我是绝对反对的。”都已经说到这个程度。就是跟邓小平当时确实达成了搁置的共识。现在这么做,他作为过来人是坚决反对的。但是这种反对毫无作用。在日本国内一直有台湾帮,一直有利用美国跟中国对抗的势力,所以他们在钓鱼岛问题上,在日本国内意见也是不一致的。一致的部分都认为钓鱼岛是日本的,不一致的是搁置争议跟中国发展关系,还是不同意搁置,而要单方面的控制,体现了日本的实际控制和实际占有,单方获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安倍所采取的政策、野田内阁所采取的政策,是等于回到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佐藤荣作内阁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就是对华政策整个回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前的佐藤荣作的立场。这样的话,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是田中角荣、大平正芳,这些人虽然也坚持钓鱼岛是日本的,但是他们解决不了是可以放一放以后来解决,而且也承认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将来可以再通过对话协商来解决,现在暂时放一放。所以,在日本国内是有两条路线的。
你刚才提的问题就是说右倾化或者怎么估计,实际上安倍内阁在钓鱼岛上所采取的立场,以及在战后秩序,关于《旧金山和约》是战后的国际法基础秩序,还是《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是战后国际法基础和秩序,这是在日本国内有两条路线斗争。
这两表路线斗争是在日本执政党内主张《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是基础的,就是田中角荣、大平正芳,所以联合声明这一点就达成了。这是在日本统治阶级内部,他认为钓鱼岛是日本的人,有些人也是遵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但是因为在具体的岛屿争端上有他的立场,所以这是一个矛盾。你既然遵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钓鱼岛应该跟台湾归还给中国。但是,作为日本人,如果在日本国内这样讲的话,又可能会丧失选票。所以,就采取模糊的做法,就是这事咱们放一放,先搁置起来。在这个背景下,他们心知肚明所以暂时放一放,不去碰他。这是这一代领导人知道,我们只能做到这一份上。
另外一部分是以《旧金山和约》为战后秩序,他们根本不承认钓鱼岛是中国的,而且连台湾都没有归还给中国,说这个“归属未定”。而且这个跟中国是一种对抗,就是“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路线。这就是岸信介路线、佐藤荣作路线,和田中角荣、大平正芳路线是完全相对立的。而现在安倍政府就是回到了岸信介路线、佐藤荣作路线的道上,这是日本政治右倾化的表现。
田中角荣、大平正芳是明事理的,可以说在当时日本国内的政治条件下最大限度推进两国关系发展的,是一个中间有平衡感的路线,而安倍和野田的路线,实际上已经游离了,部分向右摆,就是把《旧金山和约》抬出来。如果《旧金山和约》真正像日本人所说的是战后秩序和国际法的基础,那么台湾归属究竟确立了吗?所以这是海峡两岸都不能接受的。
问题在哪里?台湾在当时要拉着美国和日本反攻大陆,所以台湾1951年和日本缔结的和约当中承认了《旧金山和约》,而中国大陆一直是反对《旧金山和约》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华民族立了大功,从根本上否定了《旧金山和约》,否定了《旧金山和约》对战后秩序的规定。
日本现在企图以台湾当局接受了《旧金山和约》为由强化立场,是根本站不住的。为什么?因为日本和台湾所缔结的《日华和约》,也叫《日台和约》,在1972年已经失效了。他企图把已经埋进棺材的40多年的和约来借尸还魂,这种做法在国际上根本不成立,也是毫无道理的。目前,台湾岛内有些人,例如李登辉之流也声称钓鱼岛是日本的。他们虽然没有抬出《旧金山和约》,但是也抬出《日华和约》,因为《日华和约》是日本放弃了台湾,他们只是满足了这一点,所以他们还在强调《日华和约》,这就使得问题复杂了。
一方面不和大陆合作,另一方面打出《日华和约》,好像《日华和约》还活着,而《日华和约》的致命之处在于,它不是中国的正统政府签署的,正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予承认的。这是因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日本政府既然已经在41年前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所以也没有道理把《日华和约》拿出来证明《旧金山和约》是有效的。这个问题牵涉到很多的法律和历史的一些细节,这是特别值得关注的议题。
中国日报网:你讲的这一块特别深刻,很多是之前媒体没有关注到的。
刘江永:把一个问题讲透了,我只是拿出实例来,讲透彻了就是特色。至于其他泛泛而谈。因为这一个问题谈透了足够了。
在网上有些日方的谬论和我们平常接触到的谬论,我在这里面有所涉及,在关键地方都有所分清。因为我们新闻发言人是非常有限的时间对很多问题是表态,表态不等于道理到位的说明。一定要说明得很清楚,就像抽丝剥茧一样,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剥开,最后让他们批驳得体无完肤,没有任何诡辩的余地。他可以撒马过来,他根本不占道理,也不讲事实。除了歪曲历史就是偷换概念,所以这种东西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我们的媒体,特别是通过中国日报的网站,通过英文和各种媒体要向世界有一个说明,这才能体现出为什么现在要讲《开罗宣言》。
我们不是一个表态,必须从法理、细节和从对方非常刁钻问题作为一个切入点去进行深度的解析。我刚才讲到越有挑战的问题,才能反应出我们艺高人胆大,才能把人驳倒。专家也都是表态,老百姓就不看了。
中国日报网:要有很清楚的解释。最后,请您简单谈一下中日关系照此发展下去的话,会不会形成某种军事冲突?
刘江永:明年是中日两国非常值得玩味的一年,因为是甲午战争120周年,两个甲子过去了。对于中日关系的判断,第一,我们从日本国内的状况来看,就是没有选举,没有国家级、全国性的选举,基本上自民党执政是毋庸置疑的,安倍也可能继续执政,最长执政四年以上。
2016年将是日本参议院的选举年。2016年7月、9月到12月是众议院的选举,所以2016年是很重要的选举年。也就是说,从现在2013年到2016年的这三年是日本国民、公众对钓鱼岛问题的认知,是否仍然和日本政府完全一致;还是说他们了解了一些事实真相。他们对日本的安倍内阁对华政策是不是认同,可能都会在2016年的选举当中有所反应。当然选举往往是国内的议题,经济的议题是主要的。不过,我们从这样一个过程来看,应该有一个思想准备,如果安倍内阁在内外政策上没有遇到重大的挫折,他不会改变,他应该是充满了自信。
中国日报网:并且支持率非常高。
刘江永:充满了向中国发起挑战的“愉悦感”、“满足感”和“胜利感”,继续打个引号,“勇往直前”。不要寄托他好像改弦更张了,跟中国修缮友好了。我觉得最好不要抱那么乐观的态度,除非他失败了,觉得这样行不通了,或者体系系统有问题了,必须要改。因为,这不仅是安倍晋三本人的立场问题,他是从他和他所用这些人,执政团队是一个系统性的错误。很难在近期策略的调整有根本性的改变。
第二,可以预见未来、日本可能在年内还做出中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我们且不论防空识别区已经引起了新的中日之间在国际上相互的对立,就日本原来的政治立场要做什么,安倍的最大政治目标是修改宪法。现在,由于参议院选举的格局已定,没有过半数的执政地位,必须和公明党联合执政,而公明党在修宪问题上是很慎重的。他只能通过满足公明党在修宪问题上的慎重态度,作为一种讨价还价的一张牌,使得公明党在其他的一些自民党提出的要修改法的问题上全面合作。因为其他法案在众议院、参议院是没有障碍的,除了修宪以外,所以你会看到在下一步日本将提出新的防务计划大纲,而且明确会以中国为主要对手。紧接着就是在明年3月份之前,预算在国会讨论之前,会根据新的防卫计划大纲制订未来五年的军备发展计划,叫中期业务整备计划,就是五年的扩军计划,以及总的防务费的预算框架。
同时,日本已经在国会通过了战后第一个特定保密法,限制日本公众的知情权,以国家安全和外交安全为由来对公务员加以限制。紧接着在12月4号可能会成立国安会,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实际上就是国家安全委员会NSC。国安会会设定专门的机构针对中国和朝鲜。从这个意义上是战略的问题,而不是策略的问题。
钓鱼岛虽然是无人岛,但是实际上日本要利用这样一个岛争问题,一方面拒绝承认有岛争,一方面采取单方面方式“国有化”。同时利用中国的反制措施来煽动日本公众反华情绪,来支持日本政府目前采取一系列的制订防卫计划大纲,还有相关法律的修订。比如说,日本自卫队法就做了修订,允许日本自卫队向海外派遣地面部队,而且携带武器不限,这是战后非常危险的举动,而且是对和平宪法的突破。实质性突破使得宪法制约力越来越衰减,实际上被空心化,形同虚设。下一步,新的防卫计划大纲就是要讨论要行驶和美国和其他国家在海外联合作战的集体自卫权,要讨论日本将来武器系统不仅有防卫,而且有先发制人打击能力的武器系统,这些都会从日本整个的军事计划以及国内战后的自我束缚法律规定方面,予以一个一个的突破。
到了明年,日本还会拉住美国制订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实际上就是日美联合作战的具体分工。迄今为止,美国一直是矛,日本是盾,今后也要使得日本具有进攻能力。而《防卫合作指针》是《日美安全条约》的延伸,具体的分工规划。在冷战时期是主要针对苏联的,如果《防卫计划大纲》主要矛头针对中国,日美未来的《防卫合作指针》无疑是针对中国的。所以日本要利用当前的钓鱼岛之争,利用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等等的做法,进一步来诱导或引导美国,和美国相互利用,制造未来美日和其他一些国家联手对抗中国的大格局,这就是他的考虑。所以认为现在的时机对他相对有利,有可能会形成。
所以,我们最近不会看到中日关系在大的层面有所改善的可能性。至于有的人提应该推动两国战略互惠,应该进行危机管理。但是问题在于什么呢?安倍首相本人在他第二次执政以后,特别在最近没有这样说过。所以,一些善意的建议在目前来看很难被正在制定更大的突破宪法实际步骤的日本执政团队所接受。我认为必须做好中日关系会不会发生正面战争的考量。不过,因为日本的宪法没有被修订,现在过早提出“中日必有一战”,我认为还为时尚早。如果老是喊狼来了,真正狼来了就不知道狼是什么时候来的了。所以,我认为要非常冷静、客观评估日本国内的局势,以及中日关系和日本对华政策。
第二,即使日本难以复活军国主义,但是日本国内的政治右倾化,还有军事的外向化,以及更加明确的针对危险的倾向,也有可能直接严重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中日关系。所以,也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居安思危,维护中日两国签署的四个政治文件,包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两国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当中明确规定使用和平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一切争端,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这仍然是中日两国关系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准则。
同时,我们也要捍卫《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奠定的战后的国际法和国际秩序。揭露日本企图偷换概念、歪曲事实,利用单方面的解释把日美《旧金山和约》一些条文,强加给中国以及亚太地区所有的国家。这场斗争我认为还会继续,我们需要继续密切关注。
刘江永:关于防空识别区补充一点,日本反对中国部署防空识别区,在战后是美国不承认新中国政府,并且在台湾驻军。美国在战后首先以冲绳基地,还有台湾驻军为基本的军事前沿划定的所谓针对中国大陆所谓的防空识别区,这完全是以中国大陆为假想敌的军事敌对行为,这是冷战时期划的。
到了1969年8月29日,是日本的政府从美国的手中接管了防空识别区。当时冲绳还没有归还给日本,可是在此之前就已经从美国手中接过了航空方面的识别任务。在那个时候钓鱼岛没有被划入日本的防空识别区。日本的所谓防空识别区,在1972年,也就是说日美两国的归还冲绳协议生效之后。日美在1972年5月,其实我认为是归还冲绳协议生效的时候,把钓鱼岛划入日本防空识别区。从那个意义上讲,在日美两国的归还冲绳协议没有生效之前,实际上在很长一个时期钓鱼岛究竟应该划在冲绳,还是应该划在台湾,至少从美国所划的防空识别区来看,实际上并没有明确一定要划在冲绳。甚至日本接手以后也没有划入,是在1972年5月日本修订防空识别区范围的时候,才把钓鱼岛划入这个识别区。也就是在40多年来日本对中国的钓鱼岛上空的领空是有侵犯的。中国跟日本达成搁置争议共识,所以没有采取同样行为和方式的处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在钓鱼岛问题立场上有任何变通,仍然强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这一次防空识别区的设定,日方要求中方撤销是没有根据的。不可能一个战败国把战胜国的一部分领土私自化到自己的防空识别区内,并且阻止战胜国来设定他的防空识别区,这个实际上在世界上任何国家看来,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也是根本不成立的。至于防空识别区如何操作?因为防空识别区不是一个领空,而是国际空域,是可以通过有关各国来协商讨论的,如何避免发生突发事件进行的对话、协调来处理的。因为国际空域有大量的营运航空机,不属于任何国家,不能对航空自由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中国划定防空识别区为了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确保中国的领空不受外部飞行器的威胁,而提前有一个一定距离识别的区域。第二,也是为了确保国际各国航空飞行器的安全和应有的权利。如果日方把它扩大解释为中国要把防空识别区作为中国的领空一样去管辖,这一点实际上是严重的歪曲。日本是没有权利去要求中国撤销防空识别区,甚至包括美国和其他国家,也只是对中国设定航空识别区的规定有所关切,但是他们也承认中国是有设定防空识别区的权利。
中国日报网:没有哪个国家可以让我们取消,他们没有这个权利。
刘江永:这跟钓鱼岛的问题是相关的。
中国日报网:因为钓鱼岛也是在识别区里面。
刘江永:对。围绕钓鱼岛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两国的领土、领海、领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个部分是具有一定的风险,必须通过中日两国在区域建立危机管理机制,协商解决,无论日方是否承认中国的防空识别区。但是,如果日方拒绝就钓鱼岛危机管理进行对话的话,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该由日方承担。
我想防空识别区的设定,跟《开罗宣言》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为防空识别区没有国际法规定如何设定,也没有国际法规定哪个国家可以设,哪个国家不可以设。日本设定他们的识别区,我们也有我们的立场,它单方面划定,而且把钓鱼岛划为他们的识别区,我们也会采取不承认他的划分,这个中国有权利。但是在国际空域的部分,实际上任何国家都可以设定防空识别区,并没有说哪个国家可以设,哪个国家不可以设,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我们尊重联合国宪章,采取维护国际航空的安全,维护本国领空安全的需要,所采取的识别措施都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
(来源:中国日报网 柳洪杰 编辑:信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