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见义勇为法”重在保护
美国有部法律,叫《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相当于“见义勇为法”,它不是为了奖励见义勇为者,而是为了保护见义勇为者免于受到恶意诉讼而制定的。它保护见义勇为者对受难者的死亡、伤残、残疾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要见义勇为者行为理智,出于好意,遵循常识和使用合理的技能即可。
美国联邦和所有州的法律中都有其各自的“见义勇为法”,有的叫做《无偿施救者保护法》(volunteer protection law),主要目的都在于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形中的责任来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被追究责任,从而勇于挺身而出。
这部《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的名称来自于《圣经》中耶稣所举的撒马利亚人无偿救助旁人的例子,具有深厚的人文关怀精神,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鼓励见义勇为在美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除了美国之外,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法律,但主要属于各省司法管辖内,例如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就有一条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加拿大司法界人士称,制定该法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国和西班牙,类似《仁慈的撒玛利亚人法》都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良知而运作着,它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监护人领域亟待立法
重新审视“小悦悦事件”,就在人们大呼“国人的良知去哪里了”的同时,一些人开始将视角转向受害女孩儿的父母,并质问“他们当时去哪儿了?他们是否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这么追问或许会被扣上“冷血”的帽子,但让一个两岁的孩子在下着雨的傍晚独自跑上街道,父母没有给她足够的监护,却是不争的事实。
目前,中国的法律条款尚未对监护人的具体行为作出详细的规定,也没有规定多大年龄的孩子可以独处或独自外出,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还要看看国外的有关法律。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定:“让16岁或以下的孩子独处时,监护人必须提供当时情况下适当的监管和看护。”
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时时有人照看,以免发生由于孩子不懂事而导致的危险。离开学校以后,家长自己不能照顾的话,必须托给别人照顾”。如果孩子无人照顾的情况被发现并报警,不但孩子会被相关的社会福利机构带走,父母还会被起诉“危害孩子安全罪(endanger child welfare)”。父母如果要想要回孩子,需要经历一系列持久的法庭官司。如果法庭判定父母缺乏监管能力,那么孩子很可能就要不回来了。2011年5月11日,一名刚刚移民到美国的老奶奶把自己大约3、4岁的孙子留在纽约州哥伦布公园,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管理人员带着孩子沿公园附近寻找其奶奶20分钟未果,遂向警方求助,孩子家长险些因此被捕。
(来源:中国日报网 王菁 编译整理 编辑:刘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