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华法案》是美国于1882年5月6日签署的一项法案。它是根据1880年对《柏林盖姆条约》的修订而制定的。条例的修订允许美国暂停入境移民,国会很快就执行了这一决定。
1882年,美国国会受理了共和党参议员约翰·米勒(John F.Miller)提交的排华法案,为此,美国国会作了激烈辩论。主张排华者的主要依据是:华人有诸多的恶习和偏见,不可能在生活上美国化,更不可能接受美国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之上的伦理道德标准;而且华工的大量涌入,造成了同美国工人抢饭碗的紧张态势。反对排华者的理由则是:排华违背了中美《蒲安臣条约》中的自由移民政策,而且违背了美利坚共和国“自由、平等”的立国原则。最终,排华主义获得了国会多数票的支持。1882年5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史上第一个限禁外来移民的法案———《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即通常所谓的1882年美国排华法案。
法案拒所有华人劳工于美国之外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强化了允许先前到来的入境移民离开美国和回国的规定,同时阐明,该法适用于一切华人而无论他们的国籍为何。1892年,该法案由《基瑞法案》延长十年,到1902年更被取消了时限。法案被1943年通过的《麦诺森法案》废除,后者允许每年105名华人的入境移民限额,然而大规模的华人移民并没有随之到来,直至1965年的《入境移民与国籍服务法案》的通过。该法案是针对大量华人因中国的内部动荡和有机会得到铁路建设工作而迁入美国西部所作出的反应。它是在美国通过的第一部针对特定族群的移民法。虽然该法案很久之前就被废止,但是它却长期以来是《美国法典》的一部分。即便是今天,虽然它所有的部分都被废除已久,但是其第8篇第7章题名为“排除华人”。它是第8篇(外国人和国籍)的15章里完全针对一个特定国籍或族群的唯一的章节。
(来源:中国日报网 信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