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检察日报》2003年10月22日报道,新华社记者顾立林在本月10日采访河南省登封市昌达煤矿透水事故时,采访被阻,相机被抢,并被殴打致伤。登封市委近日对殴打记者阻挠采访的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众所周知,舆论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监督权,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是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而进行的信息采集。如果记者的正当采访权和人身权得不到保护,就无法实施党和人民交给的舆论监督的责任。记者的采访权和人身权屡遭侵害,无非是因为一些部门、一些个人做了丑事,害怕曝光,才对记者的正当采访百般刁难、继而谩骂、殴打乃至诬告。在每一起记者采访权和人身权遭侵害事件的背后,都有更多见不得人的黑幕和“猫腻”,有关强硬的后台作支撑。挖出这些黑幕和后台,也许比处理侵权事件本身更有意义。
笔者注意到,在顾立林遭殴打事件中,登封市有关方面对记者人身权的侵害,是以阻碍记者采访为目的的,也就是说,他们对记者采访权的限制,自然而然地殃及到记者的人身权利。之前发生的记者人身权遭侵害事件,大部分都缘起于对记者采访权和限制和侵犯。
目前我国保护人身权的法律法规已相当齐备,人身权被置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诸多法律的全面保护之下,制裁这类非法侵犯行是有法可依的。然而,我国至今在新闻采访、舆论监督方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健全的法律(尽管中央办公厅制订了有关支持新华社记者采访突发事件的文件,但这样的文件并不具备法律效应,且没有惠及所有记者),没有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至于在记者和受访者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责、权、利关系。
譬如,在很多“新闻官司”中,一些被曝光的单位和个人以记者(或媒体)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媒体和记者告上了法庭,名誉权、隐私权成了一些受访者拒绝采访、逃避舆论监督的挡箭牌,也成了他们对媒体和记者“反咬一口”(恶意诉讼)的锐利武器。受访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再譬如,记者的一篇批评报道采访完成之后,往往在刊载之前,被批评的对象会动员所有社会关系,到媒体的各个岗位游说、施压,甚至贿赂,直至将报道扼杀在摇篮之中。这种现象,是不是对记者采访权的变相阻挠、侵犯?还譬如,在文字记者的采访中,能获得的最好的证据可能就是录音带,但是在法律上,录音带却不能成为证据,这使得记者在采访中常常要去做一个侦探的工作,这是否在客观上增加了记者采访的风险和难度、不利于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
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和诠释。否则,由限制记者采访权而导致的对记者人身权利侵害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早在1999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政协委员呼吁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我国的舆论监督。实现舆论监督的正常化、法律化,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记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良好环境,需要健全有力的法律作保障。保护记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首先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侵害采访权的行为,予以更加严格、更加明确的制裁。只有切实保障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监督权、批评权,才能切实保障他们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才能减少以至杜绝记者遭殴打事件的发生。
(作者为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主任、教授)
(编辑:王晶 来源: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