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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流转公法不能缺席
2016-03-22 06:53:28
 

  本报讯 记者周斌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和重庆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我国矿业权流转理论与司法实务学术研讨会”在重庆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强调,审理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要注重树立产权保护意识,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加强行政监管,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促使矿业权的行使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江必新指出,矿业权流转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遵循保护矿产资源依法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公产性质,在法律调整方面公法不能缺席,矿产领域的私权保护同样需要公法的介入。矿业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其权利行使应考虑资源利用的代际公平、生态环境的高度关联和物尽其用的价值衡平,设定科学、合理的流转条件,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矿业权流转。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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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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