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荣彬在担任江苏如皋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期间,在负责发放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4万余元。在向其行贿的人员中,绝大部分为公司老总,包括食品公司、商贸公司、电缆公司、4S店、时装公司、牧业公司、铸造公司、建材公司、纺织公司等,其中,苏州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一次即向其行贿50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24日获悉,江苏如皋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原行长周荣彬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周荣彬于2008年1月任如皋市某信用合作联社黄市信用社主任,2011年5月任江苏如皋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行长,2013年8月任江苏如皋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行长。2013年9月,周荣彬被解除支行行长职务。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荣彬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担任如皋市某信用合作联社黄市信用社主任、江苏如皋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市支行行长、江苏如皋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发放贷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48558.35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周荣彬先后收受苏州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为感谢和希望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提供关照所送贿赂3次,金额分别为1万元、1万元、50万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周荣彬先后收受原南通广博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某为感谢和希望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提供关照所送贿赂3次共计17万元;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收受南通康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为感谢和希望其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提供关照所送贿赂两次共计12万元。
2012年11月9日,在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葛某为周荣彬支付购车定金1万元。3日后,葛某为周荣彬购买汽车支付首付款23万元及第一期购车贷款本息13558.35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周荣彬收受葛某代其偿还购车贷款本息三期共计3.9万元。周荣彬共计收受葛某为其购买汽车支付的款项近30万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荣彬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荣彬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周荣彬表示认罪服判,主动撤回上诉。
南通市中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记者 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