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债权人追债未果强行将他人车辆扣押,且拒绝归还,车主将扣车人起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李某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所有的商务车。
2015年8月29日,江某借了其嫂嫂王某的商务车后,带着孩子与朋友一行人到重庆乐和乐都主题公园游玩,晚9时许,江某准备开车回家时,在停车场遇到债主李某。李某向江某索要借款,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执。
李某见江某开了车便要求其交出车钥匙,江某辩解该车系借用他人的,非自己所有,李某对此不予理会。江某情急之下将车钥匙扔到停车场附近的草丛中便离去。李某不肯罢休,经过近两个小时寻找发现车钥匙,并将汽车开走。经江某、王某多次索要,李某至今未还车。
2015年10月26日,王某向永川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汽车。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无证据证明李某强行开走并占有车辆系基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用、租赁、买卖、质押等情形,李某占有该车无合法依据,应当返还该车。
该案承办法官说,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李某对江某享有合法债权,理应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而非对江某占有的他人车辆予以扣留,扣车行为已对江某的占有构成妨害,亦侵害了车辆登记所有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郝绍彬 唐 诗 陈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