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眼看着司机肇事逃逸,同车人非但不报警还将肇事车辆隐匿并销毁。近日,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周某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戴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凌晨,周某灵和戴某锋(已判刑)、戴某波三表兄弟吃完宵夜后,戴某锋驾驶周某灵的无号牌轻型客车在一路段碰撞到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戴某锋因害怕法律的制裁选择了逃逸,而周某灵也考虑到自己的车不合法,将肇事车辆开到某偏僻地段藏匿。第二天,周某灵和戴某波商量后,由戴某波雇人将肇事车辆拆解。第三天,周某灵又叫来一辆挖掘机将拆解后的肇事车辆进行掩埋。后周某灵得知公安机关已查明肇事车辆是其所有并要求追回时,便买回一辆车型与肇事车辆基本一致的轻型客车交给公安机关,企图蒙混过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灵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戴某波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翁远明 江育娇)